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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论,自产生至今都受到学者的激烈批评。由于包括提出利益衡量论的日本学者加藤一郎直至当今的很多研究该问题的学者,一直没有提出一种令人信服的利益衡量的规则,导致实践中适用该理论势必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余地过大。这不能不说是这种理论的重大缺陷,利益衡量论因此受到激烈的批判。但是,受到认识、语言等因素的限制,法律存在的法律漏洞、概念的不确定等缺陷也是不可避免的。作为解决这种情况的一种较有效的方法,并风靡一时,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自有其内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利益衡量论,不能因其有一定缺陷就轻易否定它,而应当针对其不足作更深层次的研究。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着重探讨利益衡量的规则。第一部分着重探讨利益的概念及层次结构。对利益的概念,一直没有一个比较一致的看法。本文认为,利益应当从两个层面来认识:一是人们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利益,是指人们希望或需要得到的物质和精神上的好处。二是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它是体现了特定民事主体的需要,能够满足人们物质、精神需要的,依赖一定社会关系而存在,通过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表现出来的,并会受到到法律评价的民事权利。对利益的层次结构,本文提出,利益应当由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元结构组成,其中个体利益是指任何民事主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在社会道德、基本价值观念和习惯指引下,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理念,以法律形式确定并保护的,社会各种利益综合而形成的利益。这种两元结构的划分是本文整个立论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说明利益衡理适用的前提,该部分主要借鉴了梁慧星教授的看法,即利益衡量主要适用于:依利益衡量补充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依利益衡量排除反对解释;依利益衡量补充法律漏洞。第三部分分析了有关利益衡量规则的几种学说,包括加藤一郎的节制和适用说、阿列克希的定量计算法、梁上上的层次结构理论和李娜的综合衡平理论,分别对这些学说进行的评述。第四部分是关于利益衡量规则的初步看法。在探讨了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利益衡理的四个规则:1、正当利益优先原则。2、符合基本价值观念原则,包括:(1) 个体利益的人身利益大于物质利益原则;(2) 人身利益保护有所侧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