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期付款合同的解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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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合同是一种特殊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商业交易上的手段在国外由来已久。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新兴支付手段。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将其单独立法,由于其形式灵活、效率较高、适用面广的诸多突出优点,已成为与借贷比肩的重要消费手段。我国《合同法》第167条对分期付款合同进行了规定。立法者的目的是促进消费者提前消费,调节经济平衡,在消费有保障的前提下购买一些目前尚且不能全额支付的商品。分期付款合同是出卖人基于对买受人的授信,允许买受人拖欠而成立的信用合同。因此,买受人享有期限利益,当买受人到期不付款且符合《合同法》第167条第一款规定的,买受人期限利益丧失。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买受人未支付款项不少于总价款的1/5,意思就是说,如果合同已支付款项多于总价款的4/5,当买受人不支付剩余款项时,出卖人不能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也不能解除合同。分期付款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约定解除制度。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只要一方违约则合同解除,亦是可以的。分期付款合同法定解除,出卖人应提前通知买受人,给予买受人合理期限,如买受人不在宽限期内继续支付,则期满后出卖人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对于解除的后果,法律规定了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使用费。具体标准《合同法》167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详细规定,但是分期付款合同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因此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可以追究另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因一方当事人原因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失的,可要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但赔偿额度不成超过合同总价款。本文还对比了我国关于分期付款合同解除的制度与国外相关领域研究的差异。从而发现我国关于分期付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很不全面,有很多漏洞,实践中多是借鉴合同法和担保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外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的期限利益丧失等条款规定的较为详细,而我国的立法存在明显不足,因此建议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补足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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