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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铁路作为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综合运输体系的骨干,大众化交通工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国民经济及铁路运输的快速增长,运输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由于火车运行极易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由此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抗辩事由、赔偿责任主体还都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基于此本文选取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作为研究课题,拟在参考国外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作者的一些完善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共分八章,约三万余字。第一章引言。第二章铁路交通事故概述。一、简要地介绍铁路交通事故概念;二、目前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特点;三、我国关于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现行法律制度及赔偿现状,阐明目前在法律适用中所存在的争议。第三章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问题,分述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争、国外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立法例以及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的比较。本章拟在阐述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四种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争论,以及对归责原则体系进行理论上的探讨与比较。第四章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应采取的归责原则。法律必须根植于它所存在的物质基础,滞后或者超前都不合适,本章首先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探讨其对铁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影响,确定我国铁路交通事故应当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并具体对过错推定原则中的相关问题如抗辩事由进行阐述。第五章铁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铁路交通事故到底按照什么标准?是赔偿还是补偿?数额到底多少?是限额赔偿还是全面赔偿?是否可以有精神赔偿?本章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铁路交通事故应当进行全面赔偿,并且可以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六章铁路交通事故的执法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是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本章对我国既有立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结合我国实际及相关制度的考虑,认为应当由铁路公安机关为处理铁路交通事故的主体。本章也分别对多部门致害和第三人致害如何确立赔偿责任主体分别进行了阐述。第七章完善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在总结前六章阐述的基础上,作者对建立我国的铁路交通事故赔偿制度提出一些意见以供立法参考。第八章结论。本部分仅阐述本文的结论。本文的研究包括了比较法的研究和国情研究。前者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后者是研究的目的和归宿。笔者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