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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纠纷仲裁起源于1817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至今已有186年的历史。起初,它仅是解决证券交易所会员之间纠纷的一种手段。后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几个判例(leading cases)逐步解释并扩大了证券纠纷的可仲裁性范围。在1953年,WILKO判例认为依据《证券法》提起的请求是不可仲裁的。大多数联邦法院随后将WILKO规则扩大适用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1987年,Mcmahon判例则认为WILKO规则不适用于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提出的申请。在1989年,Rodriguez 判例明确推翻了WILKO规则,认为争议前仲裁协议是可以执行的,包括依据1933年《证券法》提起的申请。1991年,Gilmer判例进一步规定会员机构内部的劳资关系纠纷也是可仲裁的。美国证券纠纷仲裁除了可仲裁性的范围广外,证券仲裁机构的设置也呈现多元化特色。除了世界上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外,还有其他各种证券业自律组织资助的证券仲裁机构,包括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美国证券交易所、地方证券规则制订会、太平洋证券交易所、中西部证券交易所、波士顿证券交易所、芝加哥期权交易所、辛辛纳提证券交易所,及费城证券交易所。此外还有美国仲裁协会(AAA)。 为了协调和统一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在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的倡导下,证券业仲裁会议于1977年4月成立。该会议的成员包括各个自律组织的代表、公众和证券业协会。该协会制定的《统一仲裁规则》合并和协调了各自律组织的仲裁规则,编纂了各自律组织以前使用的仲裁程序。美国证券仲裁涉及的证券种类极其广泛。虽然1817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可交付仲裁的证券仅为股票,但后来的判例法使得证券仲裁的适用范围及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各种证券。几乎所有金融商品或凭证均可被视为证券,只要证交会和法院有共识。美国证券仲裁涉及的争议类型也较多。从主体的角度来说,主要有经纪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证券经纪商之间的纠纷、经纪商与其雇员之间的纠纷。而这些纠纷涉及的证券交易也是各种各样。美国证券仲裁的发展与证券业对仲裁的引导和支持是分不开的。在美国的证<WP=5>券业实践中,期权客户委托合同、保证金客户委托合同和现金客户委托合同一般采用证券商自己制作的含有仲裁条款的标准委托合同。该仲裁条款规定,客户和经纪商之间的纠纷应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另外,证券交易所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证券商,进行纪律处分,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这也反映了证券业对仲裁的引导和支持。为了支持证券仲裁的发展,美国法院已承认实质上的证券强制仲裁。其理由是美国的立法与判例均强烈支持仲裁,政府也公开表示证券业自律组织所主持的证券仲裁机构是公正无私的,而且许多法院判例认为证券交易中的标准格式合同内的仲裁条款并没有违反公共政策的,并认为凡在诉讼中主张此种仲裁协议无效者,应负举证责任。美国证券仲裁规则也很严谨和独特。这主要表现为:(1)对仲裁员的要求严。仲裁员有义务将那些可能阻碍其作出客观、公正裁决的事实情况披露给仲裁主任,而且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都有义务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2)专业性和非专业性的相互牵制。仲裁机构为仲裁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同时提供两份仲裁员名册,一份为非专业仲裁员名册,另一份为行业内仲裁员名册,仲裁机构要求当事人双方在选择合议仲裁庭的成员时,应注意非专业仲裁员的人数需占多数,如在3人的合议仲裁庭中,其中2名仲裁员应是公众(非专业)仲裁员,1名为行业内仲裁员,由此起到制衡专家仲裁员的作用;(3)仲裁的证据规则较灵活。在实践中,证券仲裁的证据可以超出民事诉讼法承认的证据种类范围,例如美国仲裁协会和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的证券仲裁规则就规定了仲裁庭可对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和实质性作出判定,不一定完全遵从证据法定规则,仲裁庭甚至可以接纳传闻证据;(4)仲裁员可以裁定多种救济方式,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但仲裁员无须说明裁定的理由。(5)比一般仲裁更注重程序效率。证券交易纠纷的存续,会使涉及纠纷的资金处于停滞状态,旷日持久,争议双方当事人均要为此支付额外的机会成本。另外,考虑到证券交易的电脑纪录灭失较易,当事人要收集有关证据,必须从速,因此美国证券仲裁比一般仲裁更注重程序效率。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裁决进行审查。但是,即使有可能查明的上诉的依据,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也是很有限的。SRO规则通常要求会员或与会员有关联的人及时(prompt)支付SRO裁决,<WP=6>并授权SRO对不及时支付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请确认该裁决书的命令。“法庭必须作出这样的命令”,除非依法被撤消、被修改或被改正。裁决被法庭确认后,就有如同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美国证券纠纷仲裁制度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启示:我认为只要有仲裁协议,所有证券纠纷都可以纳入仲裁受理的范围,而证券应及于《证券法》上的全部证券。建议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标准仲裁合同条款,提供给其会员和投资者选择使用。为了避免垄断,我国证券仲裁机构可进行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