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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发展的滞后性是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而农村经济的发展却须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中才能得以实现。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不断:由家族或个体围绕山林等资源的争夺到由农民负担等原因引发的干群关系的紧张再到农村新的资源争夺,农村纠纷呈现出一个动态发展过程。更须指出的是,后税费改革时代干群之间的矛盾并未因农业税的免征而得到根本解决,反而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主要指发生在农民个体或群体之间的民间的、族群性冲突,或是发生在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群体性事件。而利益的分化严重、宗族观念的强化以及政治信任的流失等因素是导致农村基层矛盾纠纷产生或激化的主要原因。为此,必须遵循宏观控制与微观调处相结合原则,遵循多元性与同一性协调原则。在具体途径和方法上,主要有民间和解、政府调解及司法途径等,其中,民间和解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种纠纷调处途径,而政府调解和司法途径也是必要补充。
当然,前述纠纷调解途径和方法毕竟是事后补救措施,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建立解决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即从政策层面、制度层面以及机制层面上普遍建立调解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