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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审判案件当中,民事案件一直占据大部分的比例。而在民事案件中,又以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交通事故及工伤索赔案件等占据着半壁江山。许多法院为了应对大量的同类案件,分离出了专门的审判庭来负责审理某一类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司法进程正逐步向着法治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司法审判越来越专业化的今天,仍然存在着一些立法的漏洞或者是不合理的部分亟待解决。本文主要探讨的就是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困惑以及理论与实际的不统一。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严重时还会面临着阴阳相隔的悲痛局面。我国对于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尤为关注。一方面,要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监督。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事故,要最大限度的确保当事人挽回损失,让肇事者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近年来,各项法律的出台都严格规范了交通安全问题。以上措施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对于交通事故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却长期为人们忽视,法律规定上也存在不完备的地方。文章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介绍了事故认定书的定义与作用以及历史的沿革。要想对事故认定书有一个准确全面的了解首先就要明确其基本含义,全面了解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的发展变化。第三部分讨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问题。这一问题在理论上一致存在较大的争议,通过比较不同学说的观点,最后得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结论。第四部分则主要讨论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论是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还是权利监督的角度,都应将事故认定书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文章最后一个部分对完善该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主要从复议制度、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三个方面完善其救济途径。因而,最后得出结论即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确认行为,同时也应具有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