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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公共物品,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的定义主要来自于萨缪尔森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的论文。至此之后公共物品的理论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旨在探讨与公共物品相关的两个问题即最优供给数量和供给主体。为了解释清楚这一问题,本文在接下来的探讨中主要围绕着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总结国内外学者对于公共物品的论述。我们发现对于公共物品的研究国外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开始了,而且对于这一问题进行探讨的学者不仅仅包括经济学家,还包括许多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等等。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起初大多停留在概念方面,但随着萨缪尔森及其后的学者提出并完善了公共物品的萨缪尔森规则之后,公共物品的探讨范围变得更加广泛。第二,本文通过对公共物品所具有的特征分析指出,公共物品主要指的就是那种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的这样一类物品。并依据这一定义,对公共物品进行了系统的分类。一般来说,公共物品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那些严格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的物品就是纯公共物品。而那些只满足消费的非竞争性和收益的非排他性这两者其中之一的物品就被我们称之为准公共物品。在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和分类有了初步了解之后,我们介绍并证明了萨缪尔森规则。这一规则最主要是叙述了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数量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即提供公共物品的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可是萨缪尔森规则虽然提供了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数量,却没有指出公共物品的提供成本应该如何分摊。因此我们又紧接着讨论了林达尔均衡,以解决每个参与者对公共物品的提供支付问题。为了简化讨论,本文提出了一个简化模型,并在不影响结论的情况下在文章的叙述中使用了这一模型。第三,上面的讨论都是建立在政府决策者了解每个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真实评价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共物品具有收益上的非排他性特征,所以每个消费者都有激励隐瞒自己对于公共物品的真实评价,以此来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公共物品的提供成本。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学者构造了各种显示偏好机制。其中经典的显示偏好机制包括了投票法、克拉克税法、汤普森的偏好显示机制和缪勒的否决投票法等。本文介绍了这些传统的显示偏好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它们所具有的缺陷。接着本文通过借用弗登博格和梯若尔在其著作《博弈论》中所举的一个例子并经过自己的改造提出了一个偏好显示机制。在提出这一偏好显示机制之后,我们又将其与前面的萨缪尔森规则和林达尔均衡结合起来,解决了公共物品的最优供给数量和最优支付问题。同样在叙述完这一机制之后,我们也提出了这一机制还存在的缺陷。第四,在上面的偏好显示机制的叙述中,文章主要是假定物品是由政府作为集体决策者来负责提供。并没有考虑除了政府之外,是否还可以由其它供给主体来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以在第四章就开始论述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问题。一般我们认为公共物品具有收益上的非排他性和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因为公共物品具备了这些特点,所以认为公共物品在被提供过程中会发生市场失灵的问题。因此在最初的公共物品的问题探讨中,政府被作为公共物品的唯一的供给主体。虽然经典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但是经济学家在研究中发现在现实的社会中,很多被认为应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却在现实社会中又被私人部门提供。这主要是因为并非所有的物品都具有收益的非排他性,对于那些具有收费可能性的物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而且市场还可以避免政府失灵时公共物品的提供困难。当整个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时,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就有可能需要依靠第三部门来实现供给。第三部门供给是前两种供给的补充。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叙述,试图为解决公共物品的这两个难题提供一些思路。可是由于写作时间仓促和本人水平的限制,许多缺陷还没有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只能期望自己在今后的不断学习中加强自己的能力,来使得本文的论述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