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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却正是竞争的结果,有竞争就有产生垄断的可能性。因此,要维持市场经济的活力,就要促进竞争,防止垄断。而这就是政府的责任。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制度正是立足于上述认识而进行设计和安排。虽然近几年来,保护消费者利益正逐渐成为反垄断法的新的任务,但是,保护竞争,防止垄断一直是反垄断法的价值所在。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应借鉴这些经验,建立和完善促进、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尤其要建立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垄断的概念和反垄断法的目标模式,是建立反垄断法制的两个重要前提。迄今为止,出日本的法律对私人垄断做过明确规定外,尚不见对垄断的概念在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立法例。学理上对垄断的定义也有很大差异。其实,给垄断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十分不易的,也不是极为必要的。透过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以及垄断与其他概念的关系,我们可以对垄断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反垄断法中的垄断,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它总寄托于一定的垄断组织之上,必以市场支配地位为构成要件。它是指单个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所具有的某种应受反垄断法谴责的状态,或实施的某种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具有不同与其它法律的法价值,这就是竞争。针对保护竞争这一立法目的,不同时代出现了不同的反垄断法目标模式和相应的竞争理论,如自由竞争、完全竞争、垄断竞争、有效竞争等。有效竞争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既有竞争又有垄断的真实画面,为反垄断法思想竞争的价值提供了路径和和方法,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所采纳。我国未来的反垄断法也应当采用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这既可以满足建立市场经济对竞争的要求,又能在保护竞争和发展规模经济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持或将市场塑造成一种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即市场上要有竞争者,以维护市场竞争的活力。不可否认,这样做,客观上会产生控制了企业的绝对规模的结果。有人因此认为反垄断法是大企业的“天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会妨碍企业长大,影响规模经济。事实上,反垄断法控制企业合并并不是为了孤立地限制单个企业的绝对规模,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性。由于反垄断法不反对一切企业合并,而且市场份额也不是审查企业合并的唯一标准,因此企业合并控制制度并不妨碍企业自身通过公平竞争扩大经营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反垄断法所能容纳的企业规模也越来越大。同时,反垄断法还有鼓励企业合并的作用,因为反垄断法限制企业串谋,如果企业合并了,就不会成为“串谋”规制对象。我国在推进企业重组兼并、发展规模经济的过程中,要注意克服两个错误认识:一是把企业规模等同于规模经济;二是把企业的规模等同于竞争力。 在经济国际化的大背景下,一国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受到怀疑。应当指出,经济国际化目前还只是刚刚起步,远未形成普遍化,而且不同的国家融入经济国际化浪潮的步伐并不相同,许多商品和服务仍然是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只要国家存在,一国的国内市场就相对独立于国际市场,保持国内市场的竞争性就是必要的;维护国际市场的竞争性,需要各国的合作,而合作的基础就是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因此,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仍然大有可为。 我国目前建立里企业合并控制制度还面临着国内外急迫的客观需要:一是参与控制愈演愈烈的跨国巨型合并的国际合作,维护全球市场良性竞争;二是应对外资人举并购我国有企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行,也要求反垄断法及时出台。 我国的企业合并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合并的概念。我国反垄断法直采厂义的概念,即企业合并是指能够攸企业百接吠者间接对另一企业发上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二。企业合并控制的扮序性问题。我国反垄断)去应采川各国证行的做法规定栗光中报制度。二、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标准。找国应当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作为禁八合并的实质标准和基本原则。四、企业合并禁十的豁免。我国应将以卜三种情况规定为禁十合并的辩护理由:第一,肠“公司原则;第二,改善市场竞争条什;第二;整体经济和补会利益优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