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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之基础合同,出租人、承租人、供货商是融资租赁之基本当事人。但融资租赁并非传统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简单合并,其构造中的术语也并非传统概念所能阐释,笔者仅选取出租人的所有权属性进行分析。所有权的分化是融资租赁的基础,没有所有权分化的理念便没有融资租赁的经济动力与法律上的合理性。其发源于传统租赁,属所有权权能在时间上的分化。但通过对融资租赁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对融资租赁项下所有权、使用权的状况进行所有权分化的分析乃一叶障目,根本无法揭示其本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已严重弱化,甚至可以说剥离了所有权的实质而仅剩外衣。如此制度构造下的所有权属性为何,完全所有权、担保性所有权抑或其它?此问题颇值研究。但从另一方面看,对租赁物所有权保护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的研究,租赁物所有权是出租人获得租金债权的保障。因此保障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基础,也是促进其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出租人的所有权实然弱化而同时出租人风险防范却要求其所有权应然强化,此二者之间形成对抗。这种所有权属性模糊所带来的制度构造难题是大陆法系绝对所有权理念下的特有产物。本文即针对此问题,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构造予以剖析,力求正确定位其所有权属性,并提出调解方案。文章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融资租赁基础构造进行解析,阐释所有权分化固然是其基础前提,但不足以厘清其内部构造;第二部分分析了出租人所有权实然弱化的具体体现及所有权属性模糊带来的风险防范的制度构造难题。第三部分首先阐述了所有权属性的相关学说并予以简要评析,在此基础上,以融资租赁的性质争论为基点,探究其与让与担保和所有权保留的制度构造中所有权属性的雷同性,指出其中所有权都突破了传统所有权的对物属性,承认了所有权的可移转担保性。为理顺融资租赁在大陆法系固有体系下的脉络结构,笔者提出了两种调解方案:其一,租赁权的物权定性;其二,通过对财产观念的扩张及所有权从分离向分立的转变解构绝对所有权。第四部分,笔者对金融创新背景下所有权的现代形态予以整理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信托、应收帐款质押等。这些新兴制度中的的所有权形态都非固有的绝对所有权所能容纳,因此对绝对所有权的突破,融资租赁不是个案,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更多的新型金融创新体制层出不穷,解构绝对所有权满足实践需求,为已创制的制度提供理论依托,为制度创新提供适宜的法律土壤成为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