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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我国几经波澜的慈善事业重新起步,随后,慈善组织无论是在数量和规模方面,还是在业务水平和活动领域方面,都得到了很快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显示,截止2010年底,在民政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增加到44万,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其中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服务宗旨。全国已建立3.1万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初步形成了多种类型、分工协作的社会捐赠网络。再来看《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中的数据,2011年底,我国社会捐赠总量共计约845亿元,其中物资折款159亿元,这个捐赠量,相当人均捐款约62.7元。相对于这些表现良性发展的数据,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慈善丑闻的频频曝光,由“郭美美事件”为中心的舆论问责风暴引发了一场关于我国慈善组织弊病的思考,如果再不加强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和问责,慈善组织将陷入绝境。“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我国慈善组织问责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 在构建之初,以慈善组织问责构成要素: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效果对我国慈善组织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问题所在,比如:问责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或分工不明确而导致问责主体缺位,问责方式不规范致使问责无效果等等,有问题就有原因:慈善组织法律框架不健全、管理体制存在弊端、慈善组织自身管理水平有限、信息公开不够和问责文化的缺失等等。 其次,国外慈善组织的问责不论是在制度还是文化环境,对于我国慈善组织问责都具有可借鉴性。论文在比较分析比较德国和美国慈善组织问责模式的基础上,总结了它们在慈善组织问责方面的成熟经验: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慈善组织管理体制、相对健全的问责机制、较强的自律能力和良好的问责文化等方面。 最后,构建基于我国国情的问责体系框架,具体内容如下:倡导问责主体多元化,这是问责有效开展的必要条件;完善问责相关法律,保障问责有法可依;健全相关问责机制,确保问责有效进行;改革慈善组织管理体制,为问责创造良好地外部环境;培育问责文化,促使问责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