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的本质是从社会危害说,演变到权利侵害说,再到法益侵害说,这些演变包含着人类对法律与社会、法律与国家、人类的关系不断深化的过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给予与其认识深度相当的概念。法益侵害说虽有进步性,但也有其自身理论上的不足,并且这种理论上的不足,已经在现实中转化成为了人类的灾难——二次世界大战,纳粹德国将其民族的法益设置为最高法益,高于其国内个人的法益,高于其他民族的法益,所以为了维护其所谓的最高法益,可以任意牺牲其他法益,从而导致战争在其国内法上是合理合法的。导致这种灾难是多种原因的,防范的策略也多种多样的。从法律层面上,笔者从此提出了法益阶序说,以关系人类发展轻重为出发点,将相关法益进行排序,其难度系数如同人类生命基因排序,但是在面对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与漫漫征途,是人类不可回避的。并从法益的前实定性,判断法益的立法功能;其与道德关系,是以我国现行法律、社会现实问题为着眼点;法益阶序论有较强的实用性。当今我国犯罪构成饱受争议,笔者从法益阶序论出发,提出“一元三要件说”,以阶序的法益为核心,构建主体、主观、客观双向互动式的犯罪构成要件,这种构成要件包含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责任性,对比英美法系的双模式认定论更有优越性,尤其是更符合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客观认识规律。我国立法中模糊词语不仅影响了执法,更给公众知法守法造成了困难,笔者从法益阶序论出发,将各种违法行为侵害的法益,相互置换,就相当于货币诞生历程一样,以一种大众所熟知,方便执行的法益等价代换出来作为基数,将现行法律中的模糊词替换为数字,以实现马克思说:科学的最高形式是数字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