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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的发展使得参与民办高校教育活动的主体增多,往往由于利益的冲突,学校与学生之间,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会发生明显的冲突。这些冲突的中心往往集中于学生的学习权方面的实现与保障方面,而在现实生活中,影响民办高校学生学习权的因素很多,有来自民办高校外部的因素,也有来自民办高校内部的因素。为实现民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权,必须加强对民办学校学生学习权及其保障机制的研究。 首先,必须正确认识民办高校的性质及其学生学习权的性质。中国还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学习权的概念,已有的关于学习权的概念和理论研究基本都要找到一个相对概念作为参照来描述学习权概念。学习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享有的在学校教育或者非学校的教育环境中充分发展阅读、思考、生活以及创造能力的,以及个人自由选择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地点以及学校成本的一种自由权利。根据权利确认的依据不同,可以把权利分为两种:一是第一性权利,即法定权利,指法律确认的公民的权利;二是第二性权利或者叫派生性权利,即根据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通过契约、合同的形式而产生的权利。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以及民办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民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权具有双重属性,即民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权既是学生的法定权利,又是学生与民办高校之间通过教育合同而产生的权利。 其次,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包括事前的保障机制和事后的救济机制。在我国对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主要有几种:一是把受教育权视为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二是视为民事权利的司法救济,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保障受教育权。由于目前关于民办高校性质认识还比较混乱,学习权救济缺乏国内法的依据,这一机制的形成需要一个纽带,它就是教育合同。运用教育合同,完善民办高校学生学习权的保障机制。 最后,应运用教育合同保障民办高校学生的学习权。一是教育合同对于确立民办高校学生学习权的内容具有积极意义。教育合同中关于学习权的条款的内容落实在物和行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教育资源必须能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是学校教育教学必须保障质量,学校的管理必须维护学生的学习权益。 二是教育合同成为民办学校和学生之间学习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三是教育合同是民办高校承担侵犯学生学习权的责任的依据。教育合同通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对侵权方该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不管在哪个处理环节中都应该以教育合同的责任规定为准绳。教育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争执,使教育服务的纠纷解决和法律救济变得简单化、明确化。 四是教育合同也是保障民办高校利益的武器之一。教育合同通过明确教育机构、受教育者、委培单位之间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为保护教育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手段和明确的依据,促进教育机构加强经营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和办学效益,促使受教育者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努力争取最好的学习效果,从而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教育合同以其平等、自由等特点,体现出合同主体的独立自主的地位;合同主体可以凭借教育合同抵制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对教育服务与教育消费行为的非法干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