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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杠杆,也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有力手段。我国的财产税改革,既要保证中央政府有宏观经济调控的财政实力,又要维持地方政府公共支出的能力。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为了保证地方政府有稳定的税收收入,如何选择主体税种,建立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成为现阶段税制改革的主要问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地方政府更加需要有稳定持续的经济来源,分税制后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获得收入的主要手段。财产税不仅拥有稳定的税基,而且还具有较强的抗经济波动能力,更可以依持有财产而多次、多年征税,因此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主要选择。目前财产税收入在我国的税收收入中地位偏低,财产税的改革已势在必行。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需要完善现有税制,适当拓宽财产税的税基,使地方政府能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等。 本文框架结构如下: 第一、点明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列举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点。 第二,从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理论分析入手,比较各级政府税收划分理论,导出地方税主体税种要遵循的原则,财产税满足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基本要求。 第三,通过OECD国家网站获得最新2010年数据绘制表格、饼图及折线图,分别列举联邦制国家美国和单一制国家英国来分析地方财政构成,证明西方发达国家的财产税是地方税主体税种,并分析各国财产税的特点和影响各个国家财产税收入地位的因素。 第四,从我国财产税发展轨迹着手,分析我国财产税现状,结合国家统计局1994年到2011年我国财产税收入、税收总收入、地方财政收入、财产税占税收总收入比例、财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财产税收入增速、税收总收入增速、地方财政收入增速、GDP增速、人均GDP增速等数据分析,得出我国财产税收入偏低的原因是财产税改革缓慢,立法权高度集中,财产税税种缺失,财产税个别税种的税制设计不科学,财产登记、评估等制度不健全等。 第五,结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财产税改革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指出我国现行财产税体系存在的不足。提出从扩大房产税征收收范围,调整房产税计税依据,设置合理税率,明确纳税义务人的角度改革房产税。从调整边际税率,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角度修订土地增值税。契税与转让房产或土地的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合并,避免重复征税。新增财产税税种,如物业税、遗产税、闲置土地税。财产税税权有限下放,各省市能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目税率等并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拙见。 本文的主要创新点有以下两点: 第一,通过OECD国家网站获得最新2010年数据绘制表格、饼图及折线图,证明西方发达国家的财产税是地方税主体税种,总结财产税的特点,再分析我国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财政数据,得出我国财产税收入偏低的原因,最后提出财产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个人拙见。 第二,分别列举联邦制国家美国和单一制国家英国来分析地方财政构成,结合我国的立法权情况,提出财产税税权下放,各省市能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来制定征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目税率等的简单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