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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人类对于大自然的开发利用也在不断深入。然而在人类不断从大自然获取馈赠的同时。不合理的开发却给自然生态以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带来了巨大的威胁。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心一直停留在环境污染的事后救济上。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共环境利益,避免自然生态环境因为环境污染行为受到不可逆的损害。必须赋予公众法律武器,使其能够在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前,通过司法途径积极主动的预防环境损害结果的发生。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设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该制度赋予了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重大风险出现时,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实现了对环境污染的事前预防。从源头上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为保护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的诉讼制度,其自身仍建设不健全。这也使得预防性保护在个案的应用中往往会遇到许多的问题。为此,本文以2017年发生的绿孔雀案为切入点,结合案件审理中暴露出的典型问题,就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研究对象及研究方法,在总结分析前人研究的的基础上,提出以个案研究方法等方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司法适用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第二部分介绍了绿孔雀案的案件背景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对绿孔雀案中折射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何为“重大风险”界定不明、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规定不清以及预防性责任承担尺度难以把握三个典型问题进行了梳理。第三、第四、第五部分为本文的主要内容,在这三部分中依次就第二部分提出的三个主要问题展开了分析研究,并在借鉴相关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绿孔雀案中折射出的典型问题的提出了重大风险认定应根据现实性、紧迫性以及社会容忍度相结合的认定标准;在重大风险的举证责任上应适用举证转让转移规则以及设置与预防性责任承担尺度相统一的具体预防性责任承担规则三项建议。第六部分是根据绿孔雀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提出的展望。包括对绿孔雀案未来发展的预期以及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预防性保护制度本身的发展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