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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数字平台至少由平台提供商、内容提供商和用户等三方构成。平台参与者的共生性特征给平台提供商的收益模式决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基于数字平台经济视角的最优服务定价和收益模式决策研究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信息经济学、产业经济学、市场营销学和管理科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利用最优化理论和数值模拟等和技术和方法,从单寡头平台、双寡头完全竞争平台、竞争合作平台、平台信息不对称下的平台保护等四个方面深入探讨和分析了不同数字平台市场结构下的服务定价和收益模式决策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解决了以社交网络服务为特征的垄断性在线平台的最优定价和收益模式决策问题。平台提供商有三个可考虑的收益模式:1)纯广告赞助收益模式;2)纯订阅收益模式;3)混合收益模式。结果表明,纯广告赞助模式不是最优收益模式。在优质订阅服务差异性更小情形下,只有当免费服务的质量适中、优质订阅服务的质量优势较低且其单位不匹配成本太低时,纯订阅收益模式是最优的。然而,在优质订阅服务差异性更大情形下,只有当优质订阅服务的单位不匹配成本太高且其质量较低时,混合收益模式是最优的。
其次,研究了社交效应和服务质量对双寡头平台提供商的收益模式决策的影响。平台提供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收益模式:广告收益模式和免费增值收益模式。结果表明,当每一个平台的增值服务质量过低(高)时,广告(免费增值)收益模式是占优策略。当平台提供商均采用广告收益模式的均衡和均采用免费增值收益模式的均衡同时存在时,采用广告收益模式的均衡会使得竞争平台提供商获得更多的收益。
然后,研究了平台性能投资对竞争合作平台收益模式决策的影响。平台同时销售具有差异化的硬件和内容,且采用单向兼容策略。结果表明,当硬件的单位不匹配成本远小于内容的单位不匹配成本时,如果收入提成率过高(过低),平台所有者均会采用代理(转售)收益模式;如果收入提成率既不高也不低,平台所有者会采用不同的收益模式。但是,当硬件的单位不匹配成本弱小于内容的单位不匹配成本时,平台所有者的收益模式决策由相对投资效率和收入提成率两个因素共同决定。
最后,分析了平台保护和不同的信息结构对竞争性平台环境下的均衡结果的影响。结果表明,当用户信息完备时,劣质平台提供商与其内容提供商对平台保护的偏好态度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安全偏好效应,而且取决于内容对用户的边际效用关于平台保护的变化率。但是,当用户信息不完备时,安全偏好效应的影响则会消失。此外,强制信息披露可能不利于提升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
首先,解决了以社交网络服务为特征的垄断性在线平台的最优定价和收益模式决策问题。平台提供商有三个可考虑的收益模式:1)纯广告赞助收益模式;2)纯订阅收益模式;3)混合收益模式。结果表明,纯广告赞助模式不是最优收益模式。在优质订阅服务差异性更小情形下,只有当免费服务的质量适中、优质订阅服务的质量优势较低且其单位不匹配成本太低时,纯订阅收益模式是最优的。然而,在优质订阅服务差异性更大情形下,只有当优质订阅服务的单位不匹配成本太高且其质量较低时,混合收益模式是最优的。
其次,研究了社交效应和服务质量对双寡头平台提供商的收益模式决策的影响。平台提供商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收益模式:广告收益模式和免费增值收益模式。结果表明,当每一个平台的增值服务质量过低(高)时,广告(免费增值)收益模式是占优策略。当平台提供商均采用广告收益模式的均衡和均采用免费增值收益模式的均衡同时存在时,采用广告收益模式的均衡会使得竞争平台提供商获得更多的收益。
然后,研究了平台性能投资对竞争合作平台收益模式决策的影响。平台同时销售具有差异化的硬件和内容,且采用单向兼容策略。结果表明,当硬件的单位不匹配成本远小于内容的单位不匹配成本时,如果收入提成率过高(过低),平台所有者均会采用代理(转售)收益模式;如果收入提成率既不高也不低,平台所有者会采用不同的收益模式。但是,当硬件的单位不匹配成本弱小于内容的单位不匹配成本时,平台所有者的收益模式决策由相对投资效率和收入提成率两个因素共同决定。
最后,分析了平台保护和不同的信息结构对竞争性平台环境下的均衡结果的影响。结果表明,当用户信息完备时,劣质平台提供商与其内容提供商对平台保护的偏好态度不仅取决于消费者的安全偏好效应,而且取决于内容对用户的边际效用关于平台保护的变化率。但是,当用户信息不完备时,安全偏好效应的影响则会消失。此外,强制信息披露可能不利于提升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