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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与补偿性赔偿制度相对应的赔偿制度,具有惩罚、预防不法行为和鼓励市场交易多种功能,它主要是英美法特别是美国法中采用的损害赔偿制度,同时也是英美法中颇具争议的法律制度之一。近年来,该制度对大陆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并为我国法律所借鉴。本文围绕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分三个部分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适用范围,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进行认真研究和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探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惩罚性赔偿是指被告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被告向原告支付超过实际损失金额的赔偿,具有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等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有一定的联系,它以补偿性赔偿的存在为前提,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二者一般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惩罚性赔偿与刑事罚金有本质区别,也不同于民事制裁措施、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大约有200余年的历史,起源于英国,后被美国视为普通法而继受,该制度主要在美国采用,虽然颇具争议,也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乃至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大陆和台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立法领域已经引进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赞成者从该制度的法律价值、功能等多方面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反对者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混淆了公私法的划分,违背现代民刑分立的发展趋势,原告获得高额且不作限制的惩罚性赔偿金属于不当得利,并容易导致诉权的滥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缺陷,容易使制度目的落空。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未违背公私法的划分,仍然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原告获得高额的惩罚性赔偿也有其合理性。惩罚性赔偿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社会实质正义,更多地体现为对个人的关怀。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预防和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其中它主要强调的是对被告的惩罚和预防。 第二部分,主要分析研究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惩罚性赔偿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要求有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四个要件,其中它更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是对主观恶性极大的行为加以惩罚。过失一般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金额的确定,要以适度威慑为原则,综合考虑被告 的财产状况、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实际损害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在侵权领域符合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在合 同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则有一定的限制。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司法实践,并提 出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想。我国((j肖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 定的加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它是我国民事责任立法的重大突破。其适 用一般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少二是生产者、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三是有实际损失的发生;四是由消费者‘:提出双倍赔偿的请求。笔者认为该法在适用的范围、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 式、具体数额的确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建立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制裁违法行为,减少恶性侵权行为发生,保护弱者 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 国法制与外国有关法制的接轨。同时我国法学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 及研究,立法、司法实践以及司法制度的改革,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 立创造了条件。最后,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应对惩罚性赔偿作出 原则性规定,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适用范围,并在产品质量、反不正当 竞争、人身权等领域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