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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住房商品化后,我国房地产业开始崛起并且迅速发展着。但是近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却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如房价奇高,房企囤地等。但是依照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行政机关在对房地产业进行法律管制的时候只注重各个行为形式的最终法效果,而没有考虑该行为发生的过程和与其他行为的关联性,从而导致管制措施不尽人意。房价依然坚挺、房租也暴涨,“夹心层”生活越发困难。因此本文从这个社会现状出发,寻求一种动态的、全面的理论支持,即行政过程论,以完善我国房地产业的法律规制,实现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居者有其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住房作为每个人生存的基础,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住房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因此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社会中的低收入者和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障,满足其住房需求,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同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也要求国家在制定全面的法律的同时,更多的尊重人权、服务民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证人民安居乐业。行政过程论是针对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忽视和遗漏的问题出现的,其强调用全面的、动态的观点研究问题。行政过程论把整个房地产业看成一个整体,把房地产业事前规制、事中规制和事后规制的一系列行为形式结合在一起考察,同时把行政目的作为考量行政机关规制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更加注重相对人的地位和价值。在行政过程论的视角下我们发现在我国房地产业法律规制过程中,地方政府被房地产企业俘获违背了最初的行政目的,对房价推波助澜。行政机关在具体的规制过程中重视事前规制而轻事后规制、在事后规制中行政处罚的内容偏轻,同时行政机关的规制形式不完善,对于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制。而对于相对人而言,我国房地产业法律规制过程中,忽略了相对人的参与地位,没有尊重相对人的主体价值。面对房地产业规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当理清职能、明确行政目的,退出利益链,利用中介机构使用行政合同分担地方政府的职责,土地出让金专款专用,满足住房需求。行政机关应当完善立法明确行政合同和行政规划的性质,严格行政处罚的内容。在具体的规制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提高自己的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公开各种信息,保障公众的参与权、维护房地产业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