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态损害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的实践中因为没有遵循生态规律,超过环境承载率而开发、利用环境,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整体或者多个部分相互作用最终形成的环境功能的严重变化。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这主要就源自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环境的恶意破坏,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尽快建立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类,是由责任保险经过发展形成的一类新险种。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作为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的一种方式,可以很好地弥补传统民事赔偿制度中得不到及时有效赔偿的缺陷,在各国立法和环境的理论和实践中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西方发达国家中保险公司开展的生态损害赔偿保险业务来看,当前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相对于一般企业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相对于专业的环保设计、咨询、服务、工程等公司的环境保险。我国保险实务界于90年代曾经出现了“污染责任保险”,我国最早开创污染责任保险的城市是大连。随后,其他城市也先后开展了污染责任保险相关试点工作。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就是海洋生态赔偿制度中的法律文本和研究成果以及生态赔偿的有关资料,并从其他国家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的成果与经验中,认识并分析我国环境保险制度发展的现状,最终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发展实际的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这项研究对于我国生态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论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生态、生态环境、生态损害以及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的基础概念。当今世界,生态问题已经被人们普遍关注。但是,有关生态、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在理论层面上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这给实践层面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关概念的澄清将有利于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从而为以下研究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的概念、特征等问题奠定坚实基础。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的必要性。目前,生态环境的日益破坏,已经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人类的生存环境,笔者从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律的效率价值,全球化发展的需要,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以及我国目前存在的生态损害高风险等多个方面对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生态损害的特点,从中研究得出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现实可行性。考虑到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自身特性,作者将从保险标的、现实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并且明确提出在我国当前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的建立设想是可以付诸实施的。第四部分国外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考察。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由于各个国家的基本国情的不同,各国在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方面形成了符合各国自身国情的制度,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实施模式。较为典型的主要有三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任意责任保险制度;三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保险制度。第五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并对我国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为下文进行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第六部分主要是重点分析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中承保范围、保险方式选择、保险内容、保险险种、损失赔付范围等关键点进行深入探讨,最终得出我国生态损害补偿责任保险构建中应该选择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