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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否是我国公民社会崛起的又一标志?本文基于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宏观背景,在讨论公民社会一般理论、我国公民社会成长的两种动力以及在我国现阶段社区的研究价值的基础上,选取业主委员会这一社区组织,通过对其产生背景与现状,成长的特定动因、组织形态、职能和运作方式、功能价值、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治理功能以及它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阻力,它与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益三者这间的矛盾与利害关系等的考察,分析其是否具有公民社会组织的特性。
通过分析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以及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本文认为:由于社会和政府的共同作用,业主委员会在形式上确实具备了公民社会的一些特征,构成了中国城市社会历史上公民社会的雏形。
但是,中国未来形成的公民社会将不同于如西方公民社会理论所阐述的,而是呈现出国家、市场和社会的相互渗透。中国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应该是“良性互动”关系。从国家来看,国家承认公民社会的独立性,并为公民社会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从公民社会来看,具备制衡国家的力量;从更积极的意义上来说,公民社会的发展,培育了多元利益社团,并以不同方式要求在政治上表达他们的利益,为民主政治莫定坚实的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