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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隐私权都是要受到限制的,尤其是享有公权力又承担一定职责和社会责任的公共官员的隐私权。通常来讲,公共官员是指那些在政府职员中处于较高地位,控制着政府的公务行为,应当对公众负有重要责任的人。笔者认为,公共官员这一概念应包含三次含义,一是职权性,二是公共性,三是影响力。首先,对于职权性来说,公共官员最显著的特点是占有着社会权力资源,具有一定的职权。其次,公共性是指公共官员具有一定公开性、透明性并且能够影响公共利益。最后,影响力是指公共官员与公共利益联系的密切程度以及此种公共利益的区域性范围的大小等。这三层含义对公共官员的界定来说至关重要。舍去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公共官员的概念。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公共官员无可置疑地享有隐私权;但同时作为一名掌握公共职权、影响公共利益的公共官员,其隐私权与一般自然人相比,又具有如下特性:首先,公共官员的职权以及其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程度影响其隐私权的客体,例如其个人背景、文化程度、人生经历等与其职权的行使以及公共利益有关,因此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其次,公共官员的某些隐私只在一定范围内享有隐私权。例如公共官员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管理规定的限制。公共官员必须如实向有关部门、机构申报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信息。最后,公共官员行使隐私权的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公共官员对公众评论和新闻舆论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与公民知政权以及新闻自由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而权利冲突的实质应该是利益的冲突。因此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当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普遍的观点是公共利益优先。按照这种观点,应当对公共官员的隐私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以保护代表公共利益的公众知政权和新闻自由权的实现。从实践方面来说,限制公共官员隐私权有利于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打造诚信政府。因此,公共官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公务活动、有关私德的行为等应当公开。同时,所谓“高官无隐私”,只是指高官的隐私权应受必要的限制,并不是说高官就不享有任何隐私权。基于权利的平等性以及对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的保护,公共官员单纯作为公民来讲,其隐私权也应当得到恰当的保护。再加上,实践中新闻媒体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也时常会出现侵害公共官员隐私权的情况。因此,必须明确应保护的公共官员的隐私权的范围,包括公共官员的信件、通话内容不受查收、监听;住宅不被非法侵入、绝对的私人信息及私密事物不受非法干扰和调查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应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完善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包括,在宪法中进一步规定舆论监督制度,在行政法中规定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民法中对公共官员的隐私权做出特别规定,同时家强对公共官员隐私权的司法规范,例如借鉴美国确立的“实际恶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