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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覆盖率的大幅增长,大众对手机客户端的娱乐软件地使用越来越频繁。其中手机游戏在人们的手机娱乐中占据着重要的比重。在游戏产业带来巨额利润的同时,各种侵权行为随之而来,但是对手机游戏的保护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一方面,手机游戏本身就具有复杂性。手机游戏有着显著的软件技术特征,且其本身所具有的互动性、对抗性和可操作性是现有的作品类型所没有的。同时对手机游戏的音乐、画面、文案故事以及游戏人物的保护也是无法忽略的。虽然,我国现阶段对手机游戏本身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不能否认的是手机游戏具有可版权性,可是手机游戏又不同于已有的作品种类。现阶段,手机游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归属于某种作品,这样一来,手机游戏是应该明确归于现有的某种作品类型进行保护呢?或是进行跨类保护,还是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呢?基于手机游戏的本质特征,故手机游戏应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我国整体上对于手机游戏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因此,我们应当寻求能够很好地适应手机游戏本身的特点来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这样才能为正在腾飞发展的手机游戏产业保驾护航。相比较而言,著作权保护模式对手机游戏的保护比商标权保护模式、专利权保护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更具有优势,故本文主要阐述的是著作权对手机游戏的保护。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应明确地将手机游戏纳入其保护范围内,并且单独设立新的作品类型——“电子游戏”,用来解决在运用《著作权法》时难以界定手机游戏所归属的作品归类,以及在实践中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侵权法、合同法等解决纠纷的问题。同时要注意,手机游戏所获得的著作权法保护不是无限度的,是要有一个合理的范围,主要是结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其次,手机游戏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表现也是多种多样的,如果有完善的认定方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手机游戏著作权保护问题,但是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方法,大部分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本文拟通过分析现阶段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方法,总结出适用于我国保护现状的侵权认定方法。最后,主要是关于联运方的侵权责任承担,从而解决侵权赔偿问题,给予权利人有效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