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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5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定向增发以其发行方式灵活、发行成本低以及发行手续简单等优势逐步成为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途径,且相较于IPO、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定向增发新股已然成为一种市场程度较高的融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主要是具有专业投资判断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因此,我国证劵监管部门没有对定向增发公司的盈余提出要求,即使是处于亏损状态的上市公司同样可以通过定向增发进行融资。然而,快速兴起的定向增发并没有伴随着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监督机制,且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许多市场缺陷和监管漏洞,使得大股东有动机在定向增发前通过盈余管理来谋取私利。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大股东往往掌握着上市公司的主要控制权,因此,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大股东会通过管理当局在定向增发前进行盈余管理来操控股价,侵占中小股东和外部投资者的利益。且相较于其他发行方式,证监会对于定向增发的门槛设置较低,也没有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做出明确要求,这也为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提供了操纵的空间。现有研究发现,管理当局在定向增发前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正是出于:(1)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2)提高新股发行价格,使公司价值最大化。那么,管理当局是如何在定向增发的过程中通过盈余管理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呢?当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不同时,管理当局进行盈余管理的方式又是否会有所不同呢?由于盈余管理的普遍存在,投资者难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做出有效的投资决策,因此,需要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机构来缓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审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有效缓解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鉴证,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披露,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那么,高质量的审计能否有效抑制大股东在定向增发前的盈余管理行为呢?本文对定向增发公司在增发前一年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及审计质量与定向增发前盈余管理之间的相关性进行研究,从盈余管理的动机、方式以及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三个方面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整理,通过深口袋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声誉理论对审计质量的作用进行分析。由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会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而制定更加严格的审计程序来提高审计质量,而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更有能力发现企业潜在的舞弊行为。因此,本文从审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以及审计师行业专长两个方面对审计质量进行衡量,选取2006年至2015年间实行了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通过对比分析、多元回归等方法对审计师质量与定向增发前盈余管理的相关性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定向增发公司会根据定向增发新股认购对象的不同而在增发前进行不同方式的盈余管理。当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时,管理当局会在定向增发前一年进行负向的盈余管理,以降低增发价格,向大股东输送利益;而当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为其他机构投资者时,管理当局会在定向增发的前一年进行正向的盈余管理来推高股价,使得公司价值最大化。作为独立于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在缓解信息不对称,抑制上市公司“舞弊”行为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为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时,来自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和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可以有效识别和披露定向增发公司在增发前一年的负向盈余管理行为,从而抑制管理当局在定向增发前一年的负向盈余管理,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减少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当定向增发新股的认购对象为其他机构投资者时,来自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师和具有行业专长的审计师可以对管理当局在定向增发前一年的正向盈余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识别和披露,从而有效抑制定向增发公司在增发前一年的正向盈余管理。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以下三点:(1)本文检验了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盈余管理的方式,发现当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定向增发新股时,会在增发新股前一年进行负向的盈余管理;而向其他机构投资者定向增发新股时,会在增发新股前一年进行正向的盈余管理,揭示了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盈余管理的目的和手段。(2)尽管现有文献中关于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以及审计质量对盈余管理影响的研究较多,但是,关于审计质量对于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盈余管理影响的文献较少。本文通过研究审计质量对定向增发过程中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可以丰富我国审计监督与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3)本文以声誉理论、深口袋理论等为基础,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与审计师行业专长的角度对审计质量进行衡量,分别检验审计质量对于定向增发前一年定向增发公司不同方向的盈余管理的影响,可以深化审计监督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对定向增发前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