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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网络科技正在以一个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权利正在被以数据的形式存储、传输以及共享并且数量越来越多,并逐步演变成为了虚拟财产。在它们种类与数量大幅增加的同时,对其实施窃取行为的案件的数量亦同步攀升。对相关案件应当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一直是司法实务中争论不休的问题,理论界对此也争议颇多。判决与理论中存在的观点冲突,给案件审理与判决者造成了极大的困惑。为此,本文拟从针对该行为的刑法认定视角出发,总结分析学界相关理论与司法实务判决,以期明确窃取虚拟财产行为定罪量刑的争议点所在,继而提出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法律性质不同,应当以不同罪名进行认定这一观点,并得出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认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具体标准和操作进路,以应对形式和手段都层出不穷的窃取虚拟财产犯罪行为,及时弥补法律的滞后性。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导言部分对虚拟财产的发展现状进行论述,并简要介绍了相关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判罚情况。在确定虚拟财产有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之后,本文提出,应当进一步对其法律属性进行明确,以便司法实践使用准确罪名认定对其实施的窃取行为。认定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首先应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本文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虚拟财产的内涵,并对其概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同时梳理了传统财产与虚拟财产之间的异同。本文认为,对虚拟财产的定义应采用广义说的观点,也即互联网上的账号、游戏装备、积分等与虚拟货币一样,都属于虚拟财产。明确概念后,文章第二章分析了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类型以及特点,并从法律属性、价值证明、罪名规制效果三方面介绍了窃取虚拟财产行为在当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践当中的认定争议,继而提出本文观点:虚拟财产因其存在形式特殊,具有传统财产所不具有的数据属性,但并非所有的虚拟财产都具有传统财产所具有的财产属性,财产属性需要通过交易行为进行添附。而是否被添附财产属性直接决定窃取虚拟财产行为到底是以哪一个存在于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进行认定。文章同时指出,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司法人员将“虚拟财产”的数据属性与财产属性混为一谈的情况,更有甚者因为数据属性判断只需进行简单易行的技术考察不需进行法益考察而直接将数据属性判断取代财产属性的判断。这种不规范做法导致的结果是,有相当一部分非法获取网络数据的行为,由于缺失了应有的法益判断过程,直接被评价为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使得该罪名的使用呈现口袋化趋势。这一罪名的口袋化,是对部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的架空,也是对盗窃等财产犯罪的侵蚀。第三章在第二章所提出的观点基础之上,对于窃取虚拟财产这一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频适用的两个罪名——盗窃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标准从犯罪对象、侵害法益、行为目的以及数额(价值认定)这几方面作了具体阐述,并通过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本文所持观点作了进一步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