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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实现是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债权得以满足的行为。抵押权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是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抵押权实现是抵押制度的核心环节,是抵押制度价值之最终体现。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物权法》对抵押权实现已有较为完整的规范,但是实践中实现成本过高,效率低下的现象仍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抵押担保的制度价值以及对权利人的保护。抵押权实现这一抵押制度的重要环节并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本文从抵押权实现的意义和要件出发,对抵押权实现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之建议。本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阐述抵押权实现的基本理论。本章首先对抵押权实现的意义和要件进行了分析,尤其详细讨论了抵押权期间这一时间要件的性质问题,指明现行立法之不足。考虑到抵押权人同时为债权人的双重身份,本章亦对抵押权实现与就债务人一般财产受偿的冲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二章抵押权实现之途径,为本文的主体部分。抵押权以何种途径实现,不仅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大多数国家对于抵押权实现之途径均采公力救济模式,我国亦不例外。但是,实践中一贯采用“诉讼解决”,导致抵押权实现成本过高,给权利人的保护带来不应有之负担。本章通过分析现行法制度下抵押权实现高成本的原因,参照国外立法例,提出我国亦应当建立抵押权实现之非诉程序,以降低费用,提高效率。笔者认为,《物权法》195条已经为建立此程序提供了实体法依据,如果相关部门不尽快出台配套措施,这一良好之立法目的将无法落实。第三章是本文另一主体部分,主要探讨抵押权实现之具体方式。我国现行法规定之拍卖、折价、变卖,虽为公力救济模式下经典的抵押权实现方式,但由于具体制度的设置不当,而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抵押权人要为委托拍卖机关支付大量费用;折价这种理应快捷的实现方式常因为不能获得抵押人配合而被弃置不用。通过分析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实施现状,笔者认为,应当赋予法院以独立的拍卖权,并允许流押契约作为折价的一种特殊方式而存在。同时,抵押权实现后的法律关系亦应当引起重视,由于拍卖是抵押权实现最主要的方式,本章重点讨论了以拍卖实现抵押权的法律后果。第四章讨论抵押权实现的权利冲突与处理。实践中,抵押权实现与各种优先受偿权利之竞合时常发生,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各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具体而言,当同一抵押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权与优先权或质权、留置权时,何者应当更为优先实现?笔者从每一组竞合的权利特点出发,考察每一种制度背后的立法目的和政策选择,进而得出相应的解决和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