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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作为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是直接限制、甚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司法制度。如果羁押在实施中出现不当、错误羁押等程序性错误,则将直接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性权利,法律应有之保护人权的公信力,也将受到严重挑战。因此,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等权利,树立法律作为国家意思表示的公信力,防止和遏制错误羁押,规范刑事司法程序角度出发,世界上多数法治国家均设立了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这一制度对于限制、规范和制约刑事羁押权,以保障公民人权、实现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为宗旨,对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纵观世界范围,许多较为完备的法治国家,都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种司法必要性审查,由“中立角色”的司法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参与下,采用司法诉讼程序,对羁押是否有必要进行全面审查,并最终作出公正裁决。我国立法者于2012年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授予人民检察院羁押审查的主体地位,由其享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力,但是该修订并没有详细的作出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主体、详细内容、审查程序参与人及其诉讼权利、审查的方法方式、救济权利等等方面作出规定,因此单纯的依据该法律规定,并不能全面、完善发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应有的对于制约羁押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的作用。本文从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出发,通过阐述、总结和对比分析世界上两大法系的立法制度,尤其着力对比大陆法系中的几个代表性法治国家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其各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范围内的几个代表性城市中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分析研讨,通过结构分析的方法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来总结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所存在的难点与困境,在文章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羁押制度的完善措施和些许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