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调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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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疑似非正常死亡案件是一个难题。现有的死因调查程序达不到法治国家的要求,无论是羁押场所还是非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容易遭到质疑。从过去发生的引发社会关注的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内死亡案件,再到如今成都四十九中学生坠亡案。不同的案情下,相同的是死因调查结论无法得到认可,严重损害政法机关的形象,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而且危及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一方面将某些死亡事件冠以“自杀”“意外死亡”的死因,纵使存在很多疑点也未能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逃出法网;另一方面,本来属于正常死亡或不存在刑事责任的死亡事件误入刑事诉讼程序,并经过多个阶段的人力物力投入后,最终却得出正常死亡的结论,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影响诉讼效率。死因调查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有关死因调查的规定十分零散,更不用说其为一项制度。实践中由于调查主体缺乏中立性、调查手段单一、调查过程的封闭性等问题使得最终的调查结论权威性受损,社会公众形成“惯性怀疑”。在现行强调程序正义的法律框架之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之下,我国死因调查制度亟需改革。域外关于死因调查制度均形成了各有特色的模式,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死因裁判制度,已有千年历史发展至今却仍然展现着活力,在当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借鉴域外制度可本土化的经验,完善我国死因调查制度,让死亡事件进入法治轨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非正常死亡案件。这既是死者家属的期盼,也是法律制度完善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需要。本文第一部分是死因调查制度概述。从基本概念辨析、制度功能、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阐明本文的研究对象。死因调查制度是在死因调查主体的主导下,运用多种调查手段对死亡事件的证据进行广泛调取,经过公正、公开的程序询问证人检视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判,最终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明确死亡性质的规则体系。死因调查不同于刑事侦查有其自身的价值功能,独立于刑事诉讼而又与之存在密切联系。第二部分对域外死因调查制度进行考察与比较。将域外现行死因调查模式分为两类:独立式和附属式。独立式是指死因裁判官制度,从死因调查主体、死亡报告、庭前调查程序、法庭研训程序、死因调查的监督方面对制度运行情况进行介绍。附属式是指由负责调查犯罪和提起诉讼的官员进行调查,他们起着主要作用并且负责指导调查,包括警察、检察官、预审法官等。通过对美国法医鉴定人制度、德国法医研究所制度、日本检视官制度的运行情况介绍以明确其调查程序。最后从独立性、调查主体、鉴定机构设置三方面比较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死因调查程序的现状进行考察并对问题进行分析。鉴于我国羁押场所和非羁押场所发生死亡案件后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调查程序,所以分别从这两个方面对程序运行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共同存在一些问题:调查程序启动难、调查范围窄;调查中立性缺失;家属及社会公众参与度低;调查结论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不明;有效救济途径缺乏;结论先行的调查逻辑等。第四部分是对我国死因调查制度的构建。首先我国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独立的死因调查制度。其次在调查主体的选择上可以考虑在检察机关下设置专门的死因调查委员会负责死因调查。最后在具体构建方面从程序的启动,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死因调查结论等方面进行具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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