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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金融作为当前我国政府参与金融资源配置的特定方式,能够有效降低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社会成本,能够促进社会公平,并贯彻特定的战略意图。无论是从我国经济的发展史还是从经济成长的内在逻辑来看,发展政策性金融都具有长期的必然性,因此,对我国来说,政策性金融具有显著的必要性和战略意义。然而,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和实践界一直探讨的课题。但目前国内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性银行立法。本文首先对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政策性融资的概念和特征,以及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概述,并分析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在源配置主体与运营目标、业务领域与服务对象、资产负债结构、适用法律和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区别,继而通过阐述政策性金融产生的理论基础对政策性金融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分析,从而概况论述我国当前是否需要政策性金融。文章第二部分对国内外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概况分析,简要概括了国外政策性银行的产生发展及其立法特点和国外主要国家的政策性银行立法;以此为对比,分别阐述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产生及发展,并指出我国政策性银行发展中存在的业务范围的交叉、风险补偿补贴机制不健全、评价标准缺失、政策性目标弱化、监督架构不健全及筹集资金方式单一等主要问题。在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方面,认为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规范政策性银行业务发展、更好地发挥政策性银行作用的必然趋势;之后从立法框架、实践经验、国外先进经验的积累等方面论述了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的可行性。从而得出结论,即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本文第四章以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为基础,构建了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的制度构架和的基本内容,从整体上指出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应采取单独立法的形式,并借鉴比较国外立法分析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应包括的基本内容体系。文章最后一部分通过分析国际政策性银行的变化发展特点,并以国家开发银行转型为例阐述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发展,以此为基础,结合前文所述,提出了完善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的具体策略,主要有完善政策性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风险管理机制、外部监管机制、绩效评价体系等。从而得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制既要立法又要做到适时调整法律,保障政策性银行健康有序的变化发展。总之,在对不同政策性银行进行单独立法时,要进一步明确各个政策性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本构成和总量、资金来源和使用、业务种类与原则、税负减免和其他优惠、内部权力结构,对其主要领导人的任免、董事会的组成与权力、与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外部监督等相关事宜的具体规定,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同时有力地防止政府过度干预政策性银行的运作。此外,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和金融体系改革的世纪发展状况,做到适时调整法律,保障政策性银行健康有序的变化发展。本研究的特色之处在于,将法学和经济学相关理论紧密结合对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进行详细分析,丰富了国内对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具体框架和内容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规制提供科学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