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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研究对学科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特别是对还处于发展中的我国行政法学而言,展开行政法目的研究,其重要性更突出。我国行政法研究的“混乱”局面,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行政法目的问题。一方面,行政法目的是行政法学发展的逻辑起点,作为主线贯穿于行政法研究领域的方方面面,决定行政法的内容,价值追求以及研究范畴等等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法目的是行政法体系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决定了行政法的发展方向。但让人感到诧异的是,在国内各大权威学术数据库检索入口输入“行政法目的”一词,却几乎检索不到任何相关内容。这促使笔者思考:是否学界没有使用行政法目的概念来表述行政法目的主张?通过认真研读分析,笔者发现,学界关于行政法目的的讨论其实自20世纪70年末就开始了,只不过是在“行政法理论基础”概念下进行的。笔者还发现,学界以“行政法理论基础”概念进行的行政法目的研究在20世纪90年代曾达到一个高潮阶段,进入21世纪后就急剧降温了。与此同时,关于行政法目的的理论主张,尽管已经形成了诸如“平衡论”、“政府法治论”、“共公利益本位论”等主流观点,但是这些观点和行政法规范以及行政法律实践之间还存在巨大的“鸿沟”,我们几乎找不到它们之间存在何种联系。特别是,经过近30年的讨论,学界还没有在行政法目的问题上达成共识,行政法的体系化看起来还是遥遥无期。这些情况让笔者产生了对这些学界主流观点的质疑:学界对行政法目的的探讨是否偏离了正轨?带着这种疑问,笔者从概念到结论,从行政法目的议题的开山之作到后来的主流观点作了一个较为全面的梳理。令人感到欣喜的是,笔者确实从中发现这些行政法目的主张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包括法学规范性的问题论证方法的问题以及核心观点上的问题等等。通过对这些理论的反思,笔者也试图提出对行政法目的的理解,并为其提供相应的论证支持。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展开对“行政法理论基础”实质的论证,力图揭示所谓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实质上阐述的行政法目的主张;第二部分,则主要是从观点以及论证方法两个方面展开对诸行政法目的主张的批判;第三部分,笔者尝试在吸取学界前辈教训的基础上,提出自己对于行政法目的的理解;第四部分,则是对如何实现行政法目的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