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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人格权理论在民法理论中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在保护精神人格利益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随着商业化的发展,人格权中的人格利益逐渐展现出其财产价值的属性,人格标识越来越多的用于商事活动,例如自然人可以将其姓名授权他人用于商业活动,从而获取高额收益:自然人的肖像可以通过商业化使用而创造大笔财富;商事企业的商号、商誉更是可以作为直接的物质财富,用于投资或转让,从而对企业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新发展对原有的人格权理论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传统的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强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认为人格权的客体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权利本身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不能转让或继承。这些理论与人格利益的商事化发展的趋势是不相符的,相关的法律不能对以人格标识为使用对象的商事活动提供有效的保障,使商事主体的权益在受到侵害后无法得到法律全面的救济,影响了相关经济活动健康稳定发展。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在传统人格权的理论基础上,通过对各国相关人格客体立法状况的分析比较,提出商事人格权理论并加以阐述。
本文主要采用了分析比较的方法,以各国商事人格权立法比较为视角,通过对比各国立法,分析各国商事人格客体的发展现状,构建了商事人格权理论体系。并辅以历史的分析方法,阐明人格权理论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理论体系,为确立商事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理论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本文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事人格权确立的理论基础——传统人格权理论,为后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与财产权紧密相关的商事人格权是人格权理论新发展的产物。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商事人格权产生的根本条件,人格权的开放性特征为商事人格权的确立预留了发展空间;作为人格权商品化的产物,商事人格权在以人格属性为其基本属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主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组织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第四部分对具体商事人格权进行了分析阐述,主要包括公开权、商号权、商誉权和信用权,其中公开权主要是以自然人的肖像、姓名等人格标识为主要对象,商号权、商誉权、信用权则以商事组织为主要权利主体。第五部分重点分析了商事人格权的特征。商事人格权与传统人格权相比,具有一些独特性,它是商主体所固有的一种具有法定性的支配性权利,并且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可以通过一定方式体现其财产价值,可以转让、继承。第六部分主要是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事人格权相关情况,提出了立法建议。在我国,与商事人格权相关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相关立法不完善,在法律适用中呈现混乱甚至捉襟见肘的情形,商事主体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本文对我国商事人格权的建立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包括确立公开权,完善对商号、商誉、信用的法律规范,确认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并完善商事人格权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