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以网络平台侵权责任为视角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osh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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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和交往形态,而数字网络技术本身作为现代科技和商业文明的重要产物,也催生出大量高科技产品,造就了一批新兴商业模式,这其中就包括网络影视行业。影视作品作为最受大众欢迎的娱乐消费产品,曾经是文娱产业门槛最高的细分行业之一,但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迭代升级,视频、音频、图片和文字实现了高效率、低成本的转换,影视作品进而被轻而易举地转化为数据流,诞生了网络影视作品。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的加持下,私人复制和作品传播变得极为容易,每一个网络用户个体都具备了在线分发影视作品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能力,无论是否愿意,“全民发行人”的时代已然来临。如今的局面彻底颠覆了立法者最初的想象,对世界范围内现代著作权法保护体系造成了极大挑战:一方面,新问题不断涌现,争议、摩擦和纠纷大量发生,逐渐尖锐;另一方面,法律制度的变革一向滞后于瞬息万变的市场迭代,行业从业者和司法工作者都需要勇敢而克制地应对各种前所未有的局面,突围艰难。放眼国际法律界,在涉及网络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实践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保护和司法操作步调不一,发展水平和层次也不均衡。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基础相对完善。我国由于尚处于后发地位,相关法律工作起步比较晚近,因此著作权法律体系相对抽象,在网络影视作品这个细分领域,则可能涉及知识产权法、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领域,相对零散,对于我国网络影视作品的发展不利。本文试图围绕网络环境下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意见或建议,以期为该领域提供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空间。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界定网络影视作品的概念,分析其强复制性、高开放性、易侵权性和交互性。论述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与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之间的逻辑关系,明确研究的理论基础、范围和前提。第二部分,归纳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面临的现实难题,论证我国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困境。第三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于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实践路径,梳理域外相关立法保护经验。对比我国著作权法体系,尚存在一定缺陷或不足,建议有关立法精神和立法标准在贴合国情的基础之上与国际接轨。第四部分,探寻完善我国网络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可能性,包括完善“避风港原则”和完善间接侵权责任制度,以期适应日新月异的数字网络技术,以及日益成熟的网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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