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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二十世纪末的创业者在快速发展的经济浪潮中,如今大多已拥有千万家产,对家族财富的传承存在迫切需求,家族财富迎来传承的高峰期。在高净值人士与超高净值人士的财产组成结构中,股权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股权家族信托是实现家族财富传承的优良形式,但我国目前股权家族信托的整体法律环境与国外相比仍处于不完善的状态,国内的高净值人群更偏向于将家族企业股权交给更加稳定和安全的海外信托机构进行管理,其他知名企业主如杨受成、张德安、李嘉诚、潘石屹等均在海外设立了股权信托。究其根源在于我国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所面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困境尚未解决,这也是股权家族信托在我国近几年未能取得突破性发展的重要原因。通过分析、阐释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困境、相关法理、法律法规、域外信托立法,并借鉴、结合域外信托法律的成熟经验,对我国股权家族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相关规制的完善进行法律思考。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中与受托人相关的规定体现了重义务轻权利、重安全轻效率的立法价值取向,在该立法价值取向的指引下,《信托法》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给予倾斜性地保护。与受托人相关的规定多为义务性以及禁止性规范,受托人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被限制的转委托权与辞任权等寥寥几种明示权利。而与有限的权利相比,受托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占据了大量篇幅,其权利与义务处于明显的失衡状态。并且,《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在实际情况中,委托人可能在信托文件中过多地约束受托人的权利,导致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受托股权的过程中难以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甚至事事需要听从委托人的命令,其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与重视,这种委托与代理几乎无异,无法体现股权家族信托的功能与价值。受托人作为股权家族信托的核心,需要在瞬息万变的资本市场以及错综复杂的家族企业事务中对股权进行运作和管理,而完善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是受托人进行积极有效管理的基石,是实现股权家族信托的价值与目标的必要条件。对此,需要通过信托立法,明确受托人的信托事务处理权,如规定受托人享有表决权等,使受托人能够充分发挥股权行使与公司管理的优势。并且放开对受托人的转委托权、辞任权的限制,使受托人能选择更为合适的主体对家族企业股权进行管理,从而促进信托目的的实现与受益人利益的保护。此外,由于受托人为了信托目的以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可能需要实施信托文件并没有授权的行为,法律在此种情况下应当以效率价值优先于安全价值,授权受托人突破信托条款的限制行使股权或者作为家族企业的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虽然委托人与受益人拥有《信托法》赋予大量的权利,可以对受托人权力进行规制,但受托人仍有滥用权利的空间。目前我国股权家族受托人权利缺乏有效制衡的原因很多,在此谈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信托制度中缺乏信托保护人制度这一关键机制。当委托人与受益人难以对受托人行使家族企业股权或参与家族企业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时,受托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处分家族企业的股权,并且受托人会有更大的空间谋取私利并损害家族企业与受益人的利益。为防止此种后果出现,需要出台与信托人保护机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受托人权力进行规制与监督,促使受托人在规范内积极地履行职责从而实现信托目的,防止受托人滥用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赋予的权力对家族企业和受益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股权家族信托设立后,作为家族企业控股股东的受托人需要管理与处分信托股权。除非信托条款有特别约定,或者信托目的的实现因受托人主动行使股权而受阻,否则受托人应当行使股权并介入家族企业的决策、经营与管理。对此,受托人可以选任自己或者选任代表信托利益的第三人成为公司的董事。若受托人选任自己为家族企业的董事,此时受托人可能身兼信托受托人、家族企业股东、公司管理者的多重角色,服务于信托与公司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不仅要承担《信托法》上的信义义务,还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对家族企业的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义务,受托人可能因此面临着严重的角色义务冲突以及履行不同角色的义务的重大考验,例如公司利益维护与信托目的实现的冲突,公司董事的广泛裁量权与受托人的有限裁量权冲突。此外,目前因缺失与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法律规范,股权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尚未厘清,受托人在履行介入家族企业经营管理的谨慎义务的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的巨大法律风险与责任。对此,受托人在面对不同义务规范的冲突时,应当坚持的义务履行顺位为法律强制性规范最优先,其次是信托文件中的约定。此外,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在担任或者委任他人担任家族企业管理者的过程中,受托人或该第三人在履行管理职责时可能因未尽相应义务而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需要明确受托人在何种情形下需对其本人实施或者其选任的第三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向家族企业、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与受益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及受托人可以免责的情形。通过对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相关的法律规范,从而对我国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以期对股权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与义务体系的构建与股权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