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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的糖精纳反倾销案,是欧盟对我国采取的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日本也紧随其后,对我国做过大量的反倾销调查和征税。反倾销调查数量也在逐年增加,我国始终是全球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远远多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领域,究其主要原因,便是欧盟始终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那些按政府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方式进行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且货币难以自由交换的国家,一般称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中国之所以不被欧盟承认具有市场经济地位,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出口的产品价格是由政府控制的,不是自由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欧盟成员国的自身产业。在应对国际尤其是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案件中,中国政府、企业和律师界因经验不足、消极应诉、国际法律诉讼能力不够等诸多原因,始终被欧盟的反倾销、反补贴等救济措施玩弄于鼓掌之中,致使我国不少企业在出口产品时被征收大量的反倾销、反补贴税,从而导致我国的出口贸易额和利润严重受挫。此间,虽不乏极少数企业如宝钢集团,通过积极应诉或申请等方式,获得胜诉或市场经济地位,但这只是非常有限的成功案例。本文立足于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历史和现状,理清欧盟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各项条例和法律运行机制,尤其是欧盟对华反倾销时经常援引的法律条文和主要程序。作者以非市场经济地位为出发点,分析近几年来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典型案例——钢铁紧固件反倾销案,找到认定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程序和原因。结合案例,理解非市场经济地位在中欧贸易时受到的损害,认识到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以及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地位后,我国政府、企业和涉外律师如何应对反倾销调查和诉讼,寻找各种策略和方案,以期改善一直以来我国面对国际反倾销案件的被动局面。出于对自身产业结构的保护之需要和反倾销调查程序方面的缺陷,欧盟或多或少都对其成员国的企业有所偏袒。在听证与抗辩中,积极主动做好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是中国企业取得胜诉或获得有利裁决结果的重要一步。所以,因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引起了欧盟对我国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时,我国既要从积极应诉、充分提供合法证据材料等方面着手,也要申请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和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防止反倾销事件的发生。作者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角度入手,详细分析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原因和手段,寻找法律解决途径和应对策略,以期在对欧美发达国家进行出口贸易时,我国政府、企业和涉外律师在反倾销调查、诉讼和运用VTO争端解决机制时,不再担惊受怕,以期我国从世界贸易大国成为世界贸易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