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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密,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关系也日益加深,多数人侵权发生的损害规模及损害程度亦随之提升,并成为侵权法规范的重要问题。共同侵权责任制度作为规范多数人侵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因其内部及外部中的诸多争议而受到广泛关注。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要件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本质性问题,连接了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是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思维原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认定标准的确立,决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直接影响了共同侵权制度的内部与外部的逻辑体系的构建,并为共同侵权的体系化和类型化提供标准支撑。研究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认定标准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体系法分析法和类型化分析法,对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认定标准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性”的认定标准问题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性问题,在此部分明晰了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共同性”要件间的关系,分析了连带责任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价值所在。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并评价了“共同”认定标准的几种主要学说,即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其中主观说包括意思联络说、共同过错说,客观说包括客观行为说、行为关联说,折中说是对主观说和客观说的折中,并亮出了文本观点即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问题可以采用原则和例外、一般和特殊的模式来加以确定,即以“共同过错”为作为认定共同侵权的一般标准,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例外适用“行为共同”或者“损害共同”的标准来认定特殊共同侵权。第三部分以历史分析方法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关于“共同性”认定标准的制度变迁,展现了“共同性”认定标准经历从主观立场的确定、适当客观立场的过渡到主观立场的回归的发展曲线,以此证明了采用主观标准的“共同过错说”来认定共同侵权行为是符合发展趋势的。第四部分从两个方面论证了采用“共同过错说”作为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的妥当性和优越性。基于逻辑自足下的制度价值实现分析了采用“共同过错”的认定标准有利于共同侵权责任制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则体系、归责原则及基本原则的契合,有利于共同侵权行为与其他多数人侵权的区分;基于利益平衡下的法律政策考量分析了受害人利益保护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的平衡性问题。第五部分是在“共同过错说”语境下,运用体系化类型化的方法构建共同侵权制度。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分析了“共同过错”内部之争下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化问题,提出过失的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并认为故意与过失的数人侵权不构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