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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违约是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经济分析法学的兴起而不断发展成熟的英美合同法的重要理论之一,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避免更重大的损失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违约收益超过各方当事人履约的预期收益时,该当事人可以在赔偿非违约方预期损害的前提下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效率违约体现了“自由”、“效率”的法理价值,是合同法历史发展的合理结果,尤其是它将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和“效率”
概念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注重对当事人行为的成本收益分析,实现了法学和经济学的有效结合,拓宽了合同法的研究维度,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展示了其独特的存在价值。
效率违约从诞生之日起批判之声就从未间断,我国的合同立法与司法实践对其也均采否定态度。但本文认为效率违约制度在我国并非一无用处,它的提出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考模式,其与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理念也并非格格不入。
本文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个层面上论证了效率违约对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借鉴意义,进而得出:我国可以选择性吸纳效率违约。我们在吸纳效率违约的过程中,应注重借鉴该制度所传递出的经济理念和效率原则,采取一种由具体到一般的构建过程,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把握效率违约的适用条件,从公正和效率的双重诉求出发,对我国合同法现行的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完善,以期丰富我国的合同法,使案件得以更加圆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