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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成为人们生活基本工具的信息时代,研究网络侵权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网络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差别,不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但是,网络的虚拟性、网络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和跨地域性、网络行为发生的高频性、网络承载经济利益的广泛性、网络的技术依赖性和网络安全措施的不对称性,这些都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具备与一般侵权行为不相同的一系列特点。本文对网络侵权的概念与基础理论进行了分析,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阐述,并分别对网上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进行了论述。 本文第一章为“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基础理论”。本章首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厘定,认为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发生在网络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在本章中,笔者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并非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方面同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不同。其次,本章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类型进行了阐述。第三,对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进行了分析,认为网络侵权行为在发生场所、责任人、侵害对象、损害后果、举证方式、司法管辖等方面都存在自身的特点。第四,对网络侵权行为的主体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和帮助者等基本概念进行了剖析。最后,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论述。司法实践中,网络侵权适用得较多的责任方式有停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与恢复名誉。 第二章为“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本章首先分析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网络侵权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理由在于,一是从法律逻辑上看,《侵权责任法》没有关于网络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相关规定;二是从网络侵权行为的性质看,其不具备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基因;三是网络作为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及其在推进现代文明发展进程中作用的发挥,都要求其不应适用过于严苛的责任分担机制;四是从国际立法经验看,网络侵权也主要是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其次,本章分析了网络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主张网络侵权责任四要件说,认为其构成要件包括加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素,并分别对各个要素进行了阐析。 第三章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间接侵权时的连带责任,是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性所在,因此,本文对其进行了专章分析。本章先对网络间接侵权责任的法理进行了分析,然后分别阐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所确立的“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这两个规则是理解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核心所在。《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被称为“提示规则”。《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规定被称为“明知规则”。 第四章“网上侵害人身权”。本章分别论述了网上侵害姓名权和名称权、网上侵害名誉权、网上侵害肖像权、网上侵害隐私权等几种情形,分别分析了各种情形下的侵权构成要件、加害行为形态、损害后果、过错、抗辩事由、责任方式。在分析过程中,重点是结合现实生活经验,剖析这些人身权在网上受到侵害的加害行为形态。 第五章为“网上侵害财产权”。本章分别论述了网上侵害物权和网上侵害债权的各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加害形态、责任方式。其中,网上侵害物权,包括网上侵害计算机软硬件和相关数据资料、网上侵害他人银行账户资金、网上侵害虚拟财产权。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为民法意义上的物的一种。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物的范围不应局限于有形的物体,还应包括能够为人们所支配或控制的虚拟财产。 第六章为“网上侵害知识产权”。本章分别论述了网上侵害著作权、网上侵害商标权、网上侵害域名权的各种情形及其构成要件、加害形态、责任方式。网上涉及专利侵权的问题不是很普遍,其侵权方式与现实世界中的专利侵权的方式也无太大差别,因此,本文对网上侵害专利权没有进行单独论述。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较为系统地对网上侵权的各种类型进行了梳理,网上侵害人身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网上侵害财产权,包括作为物权客体的计算机软硬件及数据资料、银行账户资金、虚拟财产;网上侵害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域名权。二是开放性地提出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网络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还包括手机网络、数字电视网络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具备信息交互功能的其他网络。三是本文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了分析,特别是阐述了“提示规则”和“明知规则”的法律涵义,并就两个规则在当前《侵权责任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了补充建议。四是本文认为网上侵害他人银行账户资金属于网上侵害物权行为的一种,并认为权利人对银行账户资金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五是将虚拟财产作为物的一种类型加以研究,并认为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为注册或登记该虚拟财产的用户,而非该虚拟财产的运营商,在此基础上,对网上侵害虚拟财产权进行了分析。六是认为域名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网上侵害域名权是侵害知识产权的类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