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信诈骗犯罪屡屡发生,社会危害结果十分严重,是理论与实务界的热点问题。在该类犯罪中,除少数“单个自然人”实施外,大部分系共同犯罪。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具有双重属性。一是诈骗罪属性,电信诈骗犯罪是诈骗罪的特殊类型,本质是诈骗手法科技化,行为人借助手机、固话、网络通信(如微信、QQ)等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转账技术,实施非接触式诈骗犯罪活动,其本质是技术与诈骗手段的衔接配合,现代技术在更新诈骗手段的同时,也对法学传统理论带来冲击。二是共同犯罪属性,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是典型的犯罪集团,三人以上、核心骨干成员固定、组织严密、彼此配合、犯罪目的明确,实践中表现出了典型地域特征。其中,核心骨干成员往往系亲朋好友,彼此相识,并在犯罪集团内部实行公司化管理模式。 为此,本文拟采取以下研究思路:“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概述—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分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防治”;共4部分展开,一是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概述,主要介绍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概念、行为方式及其运行机制,着重分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组织框架及行为间配合的方式方法,论证说明电信诈骗共同犯罪客观行为的“共犯”特征,进而说明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组织形式是典型的犯罪集团,其社会危害更大,是刑法打击规制的重点。二是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成立条件分析,该部分从“客观行为”、“主观故意”两层面,分析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三是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的疑难问题,其中包括根据其行为属性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对行为人作出不同类型划分;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尤其是不同共犯之间的数额承担;以及电信诈骗共同犯罪中的证据审查问题。四是电信诈骗共同犯罪的防治。其中着重论述电信诈骗罪的设立及公安机关与电信业、银行业长效合作机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