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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的递解制度作为刑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由来已久。但是作为一个短暂的过程,即罪犯被从一地解送到另一地,往往被研究的学者所忽视。学者们对罪犯的研究,更嘱意于静态状态下罪犯的研究,更侧重于分类罪犯的研究。比如,黑龙江省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的李兴盛在上世纪80到90年代致力于提倡对清代边疆流人的研究,之后有一大批学者投入流人史的研究。但是大都仍然是研究在流放地的流人的状况,很少涉及流人途中的递解状况。美国人卫周安注意到了这一细节,在他的一本关于新疆流人的著作中,新疆流人的递解状况论述到一定的深度,但是,流人只是递解制度中递解对象之一,而且卫周安书中流人也不过是全国流人的一部分,因此递解制度研究远远不够。其他相关的研究和著作比如州县官司法责任的研究中也稍有涉及,为进一步研究罪犯的递解奠定了基础。本文在已有的相关成果上作出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研究的范围,限定在清朝入关以后到鸦片战争之前近二百年的时间段内,并以盛世之鼎盛时期的罪犯递解为主要对象研究。清代的罪犯的递解,一开始“清承明制”,沿用明代的递解方式,在之后的运用实践中,不断加入新的条例,使递解制度逐渐更加完善起来。 文章的主要结构如下: 前言部分是对递解犯人的综合性介绍。递解的犯人主要分作三类:一类是包括迁徙,流,充军,发遣在内的流人;一类是五刑中的徒犯;一类是定案时招解赴省审转及秋审的重犯。 第一章主要写解犯的解送地点路径,递解时间,亲属。 第二章主要写解犯的口粮,并对解送人员做概括的描述。清朝初期,国家未定,解犯口粮供给由押解兵役自行解决;康熙平定三藩和台湾后,直省递解罪犯,虽有沿途给与口粮之例,但非动支公项,均系州县捐给。乾隆初年,各省发遣军流及一切递解人犯,照囚粮之例,给予口粮,于存公银内动支。年底造册咨送刑部,查明人犯数目程途远近,转咨户部核销。乾隆后期,国力消退,政府开始克扣解犯口粮。解犯的口粮开支从没有保障的私人捐给,一变为有保障财政开支。之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口粮的消长有别。 第三章写解犯的逃跑,生病等情况的发生和政府的对策。流人中途逃跑、生病的情况很多,也不是仅仅因为犯人的旅途艰苦所致,原因还有解差的虐待,判处极刑后对生命的绝望等原因。政府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对解犯和官员都做了很多严厉的规定,来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四章结语,总结递解制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