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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以及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自1999年保监会允许我国保险资金间接进行股票投资以来,保险资金投资于股市的程度逐年加深。但随着我国保险行业和股票市场的迅速发展,保险资金投资于股市所引发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近两年部分保险机构过于激进的投资行为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系列非议,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本文尝试从法学的视角来剖析现有的保险资金投资于股市的法律监管制度,对保险资金投资于股市所引发的风险、相关法律监管的演变以及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涉及到众多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结合了法学、金融学和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研究。文章始终围绕风险为中心阐释现有法律监管制度中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并最终落实到如何更加有效地对风险进行控制。通过对保险资金的来源、特点、投资于股市的方式以及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得出保险资金投资于股市的行为,致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市场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内部风险等综合导致的投资风险,被投资上市公司面临着股权斗争风险以及股价波动风险,股票市场面临着市场动荡风险。在对监管部门历年来颁布的政策法规进行系统性梳理的基础上,总结得出我国监管部门为了防范上述风险的发生,自保险资金被允许投资于股市以来,在法律监管制度上历经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不断完善的过程。在现有的法律监管体系中,为了防范市场风险和上市公司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建立了从部分到整体,从普通到特殊的多层次的投资比例限制制度;为防范保险机构内部风险,保监会从内部资金运用和内部风险控制两方面着手建立了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为防范上市公司股权斗争风险,保监会建立了内容逐级增多、难度逐级增大的信息披露制度。在分析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发现还存在着监管权限过于集中和分业监管现状导致的监管越位或缺位、相关政策法规立法层级较低、对违规股票投资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保险机构短线操作的监管存在缺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我国监管部门通过推进落实保险资金投资股市的属地监管工作,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来弥补监管主体方面的缺陷;尽快出台保险投资法来提高监管法规的立法层级;从处罚内容和处罚程度两方面着手完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在政策法规中加强对投资类保险的监管、逐步放开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的资金运用权限,从而在制度上杜绝保险机构的短线操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