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07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然而,检察机关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很多争议,如讯问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必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是否有证据能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归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与传统固定口供方法讯问笔录的关系及证明力强度等等,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力图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司法运作中引发的争议入手,从证据学的角度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阐述,进一步论证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种类归属及证明力问题,并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判断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本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部分组成。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以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司法运作中引发的争议问题。第二章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含义和特征进行了概述,并从作为证据的角度进一步论述其可采性。第三章主要从庭前口供的价值、传统固定口供方法——讯问笔录在固定庭前口供上的缺陷入手,论述与讯问笔录相比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在固定庭前口供上所具有的优越性,阐明其证据意义。第四章分析了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证据种类归属的分歧看法,进一步阐述:一是从理论分类角度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属于控诉证据、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属于实体证据,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能既是实体证据,又是程序证据。二是从法定分类角度看,目前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分类归属存在四种观点,笔者赞成“双重证据属性说”。第五章阐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判断问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真实性认定是证明力需要考查的最重要的内容。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可靠性,二是完整性。笔者阐述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判断方法,进一步论证对其证明力强度,并着重分析了当它与讯问笔录出现冲突时如何认定证明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