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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被认为是新破产法的重大突破,自产生起就被各方寄予厚望。对重整的讨论常常会继以“重生”、“复兴”之类的词语,用来形容陷入财务危机与经营困境的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了公司的“涅槃重生”。然而,每次市场上的破产重整案件总会掀起轩然大波,引发重整过程中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巨大争议,多数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制度,迅速扭亏为盈,获得重生,但也有不少公司在完成破产重整后仍面临着持续亏损甚至重整不休的境地。本文以*ST化工和*ST盛润两家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为研究对象,遵循案例研究的规范方法,采用“分析性归纳”的思路,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通过对破产重整关键因素的提炼与分析,试图从过程的角度,通过考察重整制度改善公司绩效的过程及其影响因素,揭示不同模式下重整制度的绩效提升的异同。本文首先界定了破产重整的精确的内涵,将破产重整定义为对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可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通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用破产法规定的救济措施促使债务企业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维护社会利益的程序或制度。其次,本文介绍了破产重整的程序及主要内容,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理论基础的论述与对前人关于破产重整的研究的文献综述来奠定本文的理论基础。再次,本文对我国沪深两市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适用破产重整制度的上市公司的总体情况与特征进行了扫描,并对这些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整体上从市场表现到经营绩效两个方面数据的整理与分析得出结论:破产重整能够给重整企业带来绩效的改善,并且其短期绩效明显,而长期绩效不显著。最后,本文以*ST化工与*ST盛润两家上市公司为案例,展开对其破产重整的研究与分析。该案例研究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一是介绍了案例公司的背景及其财务危机的表现;二是对两个案例的破产重整路径进行交叉综合分析比较,以此获得不同模式的破产重整的共同点与差异。通过对两个案例重整前后市场绩效与财务绩效两方面的分析得出本文的结论,研究发现:破产重整能够给重整企业带来正的价值效应,且其短期效率明显,而长期效率不显著,且对全社会价值效应不明显;在不同的重整方式中,“经营保留”方式较“借壳上市”方式更易早日完成资产重组。本文还针对发现的问题给出建议,以期为大量ST上市公司和其他陷入财务危机的非上市公司以借鉴及实践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