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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多数赋予了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我国,随着民法通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精神损害赔偿在民法领域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遗憾的是,由于受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刑事领域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逐步否定和排除,不仅使得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存在严重的冲突,还导致了违背基本法理、脱离国际立法趋势等诸多弊端。本文采用分析比较、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在分析比较民事和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差别性,考察精神损害赔偿在刑事领域缺失的弊端,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建议构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对刑事被害人精神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可行性进行了阐述,为精神损害纳入附带民事诉讼提供理论、实践和立法上的支持。最后,笔者论述了构建该制度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希望能在制度的设计上给刑事被害人更完善的法律救济。本文除引言、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附带民事诉讼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部分采取对比分析的研究方法,以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为参照,考察刑事领域精神损害的立法状况。我国民事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经历了空白、确立、进一步发展、成熟的四个阶段;刑事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经历了不明确、进一步否定到完全否定的阶段,与民事立法相比经历了一个不同的发展过程。通过对发展历程的论述,说明民事方面顺应国际立法趋势,顺乎时代的发展,对民众的精神利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应引起人们对刑事领域排除精神损害赔偿的反思。最后,笔者对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肯定说和否定说之间的理论争议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不合理性。该部分对刑事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现实意义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分析了该规定的不合理之处。本部分采用了因果关系的研究方法,以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不合理性为因,得出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必要性的果;从正面详细分析破坏法治统一、违背基本法理以及不符合国际立法趋势的弊端,从反面表明了附带民事诉讼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为精神损害赔偿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该本部分又分为两个方面论述。一是必要性,包括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与国际立法接轨的需要、犯罪分子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必然要求。二是可行性,仅仅有必要性还不能说明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在理论上说的通、实践上行得通,因此该部分从理论、司法实践及立法上做了可行性分析。第四部分为构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部分提出来构建该制度应关注的重点问题,期望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完善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济。一是赔偿义务主体问题,分析了赔偿义务主体应当包括的范围;二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对该问题简要说明了需要考虑的因素、遵循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三是刑事裁判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问题,笔者建议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的自由权。笔者希望通过对民事和刑事立法中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比较分析,对我国刑事领域否定精神损害赔偿进行反思,能对我国改进立法、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有所借鉴和裨益。但由于笔者水平有限,难免有疏漏,若干观点可能不够成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我国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略尽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