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分别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一种,也是现代各国广泛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形式。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婚前及婚后财产仍归各自所有,独立享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当然也不排斥夫妻协议确定部分财产为共同财产。我国对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很简略,只在约定财产制中有笼统规定,出现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无法可依的窘境,相反,国外分别财产制有广泛的适用,也有详尽的法律规定。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妇女地位的改善以及妇女经济能力的提升,男女平等的观念已深入人心,男女平等也已成为现实,在这一背景下,共同财产制不能体现妇女独立人格的缺陷日益显现。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分别财产制进行研究,通过近些年分别财产制这一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反思我国的分别财产制立法的缺陷与不足,通过对国外分别财产制的借鉴完善我国的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在古罗马时便有雏形,即具有分别财产制意义的嫁资制,但其直到1935年才在英国正式确立。分别财产制的确立是当时社会发展的必然,对推动男女平等而言极具进步意义。但其同时也存在着对家事劳动无法给予评价的问题,忽视了夫妻的实质平等。对此各分别财产制国家开始引进共同制的因素,对分别财产制进行改进,亦即促进了分别财产制的完善与发展。其中,以瑞士的所得参与制最具代表性,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础,吸收共同制因素,形成复合形态,极具进步意义。复合形态下,夫妻独立管理和使用自己财产,夫妻的人格和财产独立得到保障,财产制终结时,又照顾弱势一方利益,配偶双方或其继承人,各得另一方配偶所得财产盈余的一半,兼顾实质平等,对我国很有借鉴意义。我国因婚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对分别财产制存在明显的立法不足。现行《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但对分别财产制下夫妻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夫妻生活费用负担、财产的管理、转化、清算和分割等等一系列财产制应有的内容均无规定。致使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时无法可依。现阶段,我国妇女经济地位大幅提升,个体财富大量增长,社会对分别财产制的适用有着迫切的需求,无法可依的现状急需改变。笔者认为,我国的分别财产制应当重构,对于分别财产制不仅需要在约定财产制中对其内容做明确规定,更要借鉴瑞士立法经验,引进分别财产制为基础的复合形态作为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因我国的所得共同制存在难以弥补的制度缺陷,极易引起管理权纠纷,又影响交易安全。而瑞士的复合形态符合现代世界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趋势,又满足夫妻人格独立和平等的要求,在我国也具备可行性。首先,其符合我国法定财产制的发展走向。其次,适应我国妇女经济地位逐步提升和个体对财产权利日益重视的现实。再次,其与所得共同制跨度不大,也易于被我国所接受。借鉴瑞士复合形态,重构后我国分别财产制,其具体内容,应有通则的体系性规定和家事劳动评价的内容。夫妻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外的财产责任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等内容应坚持国外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既保证婚姻过程中夫妻财产和人格的独立与平等,又保障财产制终了时夫妻实质平等的实现。笔者力求提出一些建议对我国分别财产制内容的构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