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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于1990年的《铁路法》是规范铁路行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既是中国铁路事业的第一部法律,也是新中国交通运输行业的首部专门法律,其自1991年实施以来,对我国铁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然而,伴随社会经济环境变迁与铁路领域政企分开等一系列改革,现行《铁路法》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铁路运营与发展的需求,反思与重构我国铁路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意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简要介绍了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以望整体呈现研究的核心思路。通过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与实证分析法,拟对铁路立法从理论现象到问题本质深入剖析,重构适合我国国情的铁路善法。第二部分为我国铁路立法概述及域外铁路法制比较。回顾了晚清以来中国铁路立法进程及其意义,明确了铁路立法重构的基本原则。着重研究了日本关于铁路建设投融资的鼓励政策及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分类建设、分类经营思路;美国以管制立法为先导取得的成功经验及运价改革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拿大对铁路监管制度建设的重视及铁路建设协调规范体系;以及英国公益补贴分类方法及铁路监管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现行《铁路法》内容及缺陷,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公益线路补贴、铁路运价、铁路监管五个方面。具体而言,铁路建设力量单薄,市场缺乏有效竞争;铁路建设资金来源少,投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铁路公益运输界线划分不清晰,公益补贴来源及政策不明确;铁路运价管理过于僵化,运价水平整体偏低;铁路监管缺乏法律保障,专业监管机构职能仍需落实。该部分为本研究重点,对问题的透视是立法重构的基石。第四部分为我国《铁路法》的完善设想,是本研究的核心与归属。首先,对《铁路法》的框架提出整体性的修改建议,指出在总则中应明确铁路监管体制;增加铁路运输管理章节,将公益性运输补贴、铁路运价部分补充归纳到此章节中;在铁路建设管理章节中增加铁路投融资部分。随后,针对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公益线路补贴、铁路运价、铁路监管等五个较为突出的具体问题针对性的提出修订建议,即开放铁路建设市场活跃竞争氛围,完善铁路建设相关法律,明确铁路建设各方的权利义务;填补铁路投融资领域的法律空白,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并保障其铁路运营权;在《铁路法》中明确公益性运输相关概念,明确补贴范围,探讨合理的分层补贴机制;在运价改革基础上让运价制定更加灵活,由政府指导价过渡为市场调节价;在《铁路法》中应明确对铁路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保证监管独立。本文紧密围绕实用性与操作性,希望为我国《铁路法》完善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