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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制度在我国已有10余年的发展历程,它通过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保荐人,对拟公开发行上市的公司从内部治理结构、公司资产运作情况、企业竞争力等各项方面进行督导、信息披露,从而增强投资者对拟发行上市公司的了解,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塑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将决定权交给市场,实行注册制的证券市场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和真实,信息披露质量决定着注册制施行的效果。保荐人须承担更重的监督职责,当好证券市场“看门人”。本文结合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阐释了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责任的认定和责任承担等问题。全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性质探讨。学界目前就保荐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性质有担保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和法定责任说。本文认为界定为侵权责任说更恰当,侵权责任无需保荐人与第三人存在直接合同契约关系,也能促使保荐人勤勉尽责地开展审查、督导业务。第二部分关于保荐人对第三人民事责任的认定,主要从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保荐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应采过错推定原则,一方面减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为弱势方创造良好的诉讼条件,另一方面给予保荐人足够的抗辩权利。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剖析保荐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当保荐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和客观上有侵权行为,第三人存在实际利益损失,二者存在因果联系,即可认定保荐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证券市场固有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故应严格限定保荐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客观公正的标准,平等保护保荐人和投资者的权利。第三部分关于保荐人承担民事责任。扩大“第三人”范围使所有因保荐人过错而利益受损的投资者都能得到赔偿。既要明确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之间内部责任承担方式,也要明确保荐人与发行公司、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责任边界,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投资者获得经济补偿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但民事诉讼有漫长的前置程序,须等待生效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也因代表人诉讼制度规范模糊,缺乏操作性,增加了投资者维权难度。本文认为应借助此次我国证券法修订的机会,取消前置程序,适当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经验,简化投资者通过诉讼程序获取赔偿的难度,同时立法鼓励和解制度在保荐人民事赔偿领域的运用,完善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让投资者能高效及时、足额地获得赔偿,迅速稳定证券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