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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主要围绕“见危不救”这一当前社会日益增多的现象展开的。在研究思路上笔者是采用案例分析的模式,从一则荆州“渔船老板见危不救落水儿童”的案例入手,通过分析涉案行为是否是见危不救行为、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引出了本文讨论的主题,即何为见危不救、对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及如何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笔者采用理论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自己在立法上的建议。 总体而言,笔者写作本文旨在全面反映“见危不救”行为的不同表现及其不同的法律性质及立法解决方案,从而为立法的完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文章认为,对“见危不救”这一行为不应该笼统地全部规制于法律或者全部排除于法律之外,而应该结合“见危不救”行为发生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和细节做出是否将该行为规制于法律以及规制于何种部门法进行具体处理的决定。笔者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分析得出了:(1)被期待救助者与需要救助者之间有着事实上的关系,但是由于法律未对这种关系作出规定而引起的见危不救行为;(2)被期待救助者有着特殊身份,具有比社会一般人更大的社会责任;(3)被期待救助者与需要救助者之间没有任何的法律义务关系,但是需要救助者当时的依赖力量只能全部或主要集中在期待施救者身上。文章针对这三种不同“见危不救”行为,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约2万1千字,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文章介绍了荆江渔船老板见危不救落水儿童案的基本案情并提炼出了本案所涉及的两个焦点问题。即案件中渔船老板的行为是否是见危不救行为、见危不救行为能否入罪。 第二部分,文章在总结了理论界对见危不救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借鉴国外及中国历史上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本案焦点问题做出了法理上的分析。 第三部分,文章得出了自己对本案的研究结论。文章在提出针对本案焦点问题解决方案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了针对不同类型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