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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年11月30日公布、1930年5月5日施行,作为我国近代立法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对其进行回顾和研究无疑对今日之物权法律建设具有非凡的意义。1918年初,一场席卷全国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展开,这场规模巨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发轫于1917年冬,耗时将近四年,于1921年前后结束,由民国初期北洋政府司法部总负责,组织严密,耗费人力物力无数,取得资料相当丰富,物权习惯调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成果也比较可观。此次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与始于光绪末年,完成于1911年的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共同构成了20世纪前期的两道绚丽风景线,对当时及以后的民商事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将把研究重点集中在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物权习惯调查成果部分,通过对《民国物权》的研究,分析其在文本和运行方面是如何对待习惯的,进而揭示物权法律与习惯的关系,然后对《民国物权》与习惯的关系进行综述,并对其原因进行探讨。由于《民国物权》在1949年之后仅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本文将把研究范围严格限定在1928年到1949年。在论文的末尾,出于简评《民国物权》的需要,也会适当提及《民国物权》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修正情况。
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对《民国物权》进行概述,首先指出《民国物权》是承接《大清民律草案》和《中华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的成果,接着着重介绍《民国物权》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及大体内容;第二章对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进行概述,主要分析了其调查背景、调查过程、调查资料的整理情况,以及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之物权部分的调查成果;第三章对《民国物权》进行文本研究,重点分析《民国物权》文本吸纳物权习惯的概况,分析时将具体分为理论和体系、所有权及占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四个部分,本章所依据的资料包括《民国物权》的法律文本、立法理由和1928-1949年司法院对《民国物权》的解释;第四章是对《民国物权》的运行研究,重点论述《民国物权》在1928到1949年运行中是如何处理法律与习惯关系的,本章所依据的资料主要是1928-1949年涉及《民国物权》的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第五章将对《民国物权》与习惯的关系进行综述,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第六章将简述我国台湾地区对《民国物权》的修正情况,并由此反观、简评《民国物权》。在结语部分,本文试图从以上论述中挖掘出《民国物权》对我国当今完善物权立法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