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分析与认定——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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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商标保护制度下,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是一个共同面临的问题。由于未注册商标具有不同于一般注册商标的特殊性,因而其法律保护也有自身特殊之处。在我国完善现行商标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对市场上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反思,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直受到理论界的关注和广泛讨论。考虑到普通的未注册商标的影响力不足,在相关市场上的区分度不高,商标法并未将其纳入保护范围;针对达到驰名程度的未注册商标,无论是通过商标法立法还是司法解释、案例适用都已经较为成熟,为其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护;但是针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仅在商标法少数条文中有所提及,并未形成具体明确的保护体系。这种立法模式导致缺乏法律手段应对侵权行为,使得商标抢注问题长期未能妥善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不少争议,这一方面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司法裁判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另一方面,无法达到阻却他人恶意抢注在先使用商标这一制度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主要研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并以《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为未注册商标所提供的保护为切入点,探讨各构成要件的理解和适用的问题,以期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明确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必要性以及目前的立法保护现状。对“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主要是从保护在先使用商标的商誉、纠正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进行讨论。然后分析了我国商标法中保护未注册商标的三大制度,三者均在维护商标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各有侧重的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了有限的保护。通过分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立法目的和制定历程,明确其在未注册商标保护体系中的制度定位,并指出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构成要件缺乏客观、明确的标准的现实问题。第二章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的认定进行梳理和分析。文章界定商标法意义下商标使用的内涵,结合司法案例和理论研究分析“已经使用”与商标的主动使用和被动使用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域外商标权人主张被动使用行为构成在先使用这一问题的裁判标准。厘清商标被动使用在商标使用体系中的地位,认定商标被动使用构成在先使用需要考量的要素,明确被动使用行为只有在满足特定的条件时才能纳入本条的保护范围内,并进一步对涉外贴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使用进行分析论述,探究公开使用与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主要讨论了未注册商标“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商标法律体系中的理解。针对商标“有一定影响”的具体的含义,其所需达到的影响力程度、时间、地域等进行分析。结合在“捕鱼达人”案中反映出的“有一定影响”中的“影响”具体所指不明确的问题,在“有一定影响”与商誉、美誉度三者之间进行对比分析。以及对“有一定影响”进行体系化研究,探究在不同条款、甚至不同法律中的含义理解。第四章是对未注册商标“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在“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中,首先明确“不正当手段”的认定与商标注册申请人主观“明知或应知”的关系,结合案例分析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正当手段”可以综合考量的因素。其次,探讨“不正当手段”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明确不正当手段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推定性,不正当手段通常表现为恶意,而其作为一个主观条件,通常应与商标在先使用所产生影响力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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