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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适应汽车社会时代的需要而产生、发展、壮大的,它在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付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其在条款设置上仍有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具体在保障对象方面,即“第三者”的法律界定上,对车上同乘人员以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限制,就是一个重要体现。本文即试图从司法实践、理论支撑和比较法对比的角度,对同乘家庭成员能否构成三责险中的第三者这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为回应实践提出的需要做一有益探索。 本文由一个真实案例引出,随即对机动车三责险以及机动车三责险中的第三者内涵进行讨论,同时对国内学界的研究进行梳理,并介绍域外立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和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文章第二部分对同乘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实践与理论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我国最高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态度的转变,展示了同乘人员转化为第三者问题的复杂性,然后寻求此种转化在保险法原理、现行法解释、基于保险合同的利益衡量、比较法的趋势等方面的法理依据,并研究了在何种条件下能发生此种转化,从而得出只要受害者在伤亡的瞬间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包括甩出或跳车等)、且与保险车辆发生撞击、碾压或其他接触致损就应当转化为第三者的结论。文章第三部分对第三者范围中是否应当排除家庭成员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严格限定了家庭成员的范围,指出其与亲属概念的区别,然后对我国保险业界在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普遍坚持家庭除外责任条款的理由进行分析,并从家庭成员之间是否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被保险人是否因侵权而获益、家庭成员的道德风险是否应通过合同除外责任方式控制的角度分析了这些理由不能成立的原因,最后从正面分析了这种家庭除外责任条款属于人为缩小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