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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不断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难以估计。影响较大的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2007年“甲氨蝶呤”事件、2004年“大头娃娃”劣质奶粉事件等,其规模之大、引起损害之严重,已经受到全社会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此类公众损害事件的发生,食品药品生产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关注对加害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后续处理的同时,还应当将目光投向受害者。此类损害事件对受害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伴随而来的是巨额的医疗费用。我国目前对于此类事件的赔偿处理制度并不健全,企业往往在偿还债务后面临破产倒闭的境地,那么受害者就有可能不能获得赔偿,从而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综观发达国家,此类事件也时有发生,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已经成为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主要社会问题。通过若干年的探索和实践,上述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赔偿救济制度上已经日趋成熟,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是我国《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立法之本,也是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的首要职责。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的发生不可避免,但如何依法处理、合理处理,从而保障人民百姓的正当权益是值得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拟通过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的概念和特征的简述,分析我国现阶段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赔偿时所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现行此类事件结果赔偿存在的原因。其次,通过对德、美、日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众损害案例、立法和救济赔偿制度的介绍研究,一方面了解上述各国及地区对类似事件赔偿责任立法和补偿救济制度,另一方面通过对其有关制度的比较,归纳总结各国救济制度的共同原则以及救济补偿方法。再次,通过对现有我国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结果救济制度的比较分析,倡导建立一个由政府主导,政府、企业、社会共担风险的保险基金救济保障体制,从实践上提出了一些建议和设想,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对探索建立我国食品药品公众损害事件结果的保险基金救济制度、保障受害人受偿权利启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