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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作为固有法,最具本国本民族特色。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本民族的实际情况,通过精心选择、采纳了与其国情最相适宜、最相吻合的物权变动立法体例。比较法上,物权变动的立法体例主要有四种,即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折衷主义。在此基础上,各国又结合各自的文化背景、传统习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些国家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依其内容、效力、构成、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等诸要素,被理论界概括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登记内容、登记效力、制度构成、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差异。可见,不动产登记的立法模式,就是理论界对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诸构成要素加以归纳概括的结果。本文作者通过对不动产登记模式之诸构成要素的拆解析分,及对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特点的阐析,指出我国对不动产登记模式的制度选择应当适合本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的选择。“意思主义”的“契据登记制”也好,“形式主义”的“权利登记制”也罢,抑或中庸的“托伦斯登记制”,只要其构成要素适合我国国情,皆可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本文包含三个部分:前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由三章构成:第一章不动产登记与物权公示对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予以界定,并对不动产登记作为物权公示方法的私法意义及物权公示的效力加以阐明。第二章不动产登记制度解构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构成予以拆解析分,并对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作了较为全面的归纳。第三章不动产登记模式下的制度协调对比较法上三种不动产登记模式予以介绍,分析不同模式下的制度协调。结合现行《物权法》的规定,分析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结论部分,在全文论述基础上,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模式的选择应适合我国国情,多元模式应当是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性的选择。法律制度的选择不应是对理论唯美的追求,而应是对本国需求的终极满足,且各种法律制度选择的结果,应当在一国法律体系之内彼此协调、相互匹配。